1.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法律分析:在一起十年沒有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我國從1994年2月1號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如果你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開始同居的關系,那麼還可以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過了這個日期,不論你同居多少年,也不是屬於夫妻的關系,依然是屬於同居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 在一起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通常無論男女雙方同居多久都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現在事實婚姻僅在刑法中的重婚罪存在。如果只是單純的同居且不涉及重婚罪那麼就沒有事實婚姻的存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3. 我們有結婚證,但是十年沒在一起,怎麼辦
分居多久也不會自動離婚。如果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起訴離婚,法院會認為婚姻關系破裂,可能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4.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法律分析:要看你們有沒有在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別主要在於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結婚十幾年都沒結婚證,這算合法夫妻嗎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依法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那麼就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系。雖然兩個人已經結婚了十幾年了,也舉辦了酒席,但是沒有結婚證,沒有到民政局進行登記,就不是合法的夫妻,而且兩個人的婚姻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兩個人立即到民政局去補辦結婚手續。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證明婚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書,一般是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上面有男女雙方的照片,而且還加蓋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專用鋼印,如果結婚證遺失,還可以到民政局申請補辦,而最新的規定結婚也不需要繳納相關的工本費用了,這也就意味著結婚已經完全免費了,所以為了更好的證明兩者的關系,一定要及時去領結婚證。
6. 結婚十多年沒結婚證怎麼離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可以直接離開。
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有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7.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不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算事實婚姻。在此之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算同居關系。事實婚姻屬於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結婚需要哪些流程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8.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9. 在一起十年沒有結婚證是否算事實婚姻
在一起十年沒有結婚證不算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系。除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算事實婚姻。在此之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算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