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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和離婚怎麼賠償

發布時間:2022-11-29 16:57:46

① 感情不和離婚如何賠償

因感情不和離婚一般沒有賠償。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將因感情不和離婚規定為法定離婚賠償情形,目前離婚賠償的情形仍然為,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② 離婚如何賠償

離婚的賠償指的一般是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分為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則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進行確定。物質損害賠償的數額主要是起訴費、律師費等直接所花費的費用以及無過錯方直接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⑤ 離婚如何賠償

離婚的賠償一般是指離婚損害賠償,即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⑥ 夫妻不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按照以下標准分割:
1.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⑦ 夫妻不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不和離婚的,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而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 民法典 關於 離婚賠償 規定是怎樣的? 以下情況下導致的 離婚 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 結婚 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里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 贍養 、 撫養 、 扶養 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二、離婚賠償的標准 在我國關於 離婚損害賠償 ,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 賠償標准 ,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 精神損害 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 侵權行為 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是無能為力。 5、 訴訟 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 民事責任 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並不是誰提出來離婚,誰就必須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的,離婚可以索要賠償的必須是建立在當事人有重大過錯的基礎上。而且有重大過錯的,其實要付出的法律代價並不只是對無過錯方賠償,關於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配,甚至是 孩子撫養權 的判決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⑨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夫妻感情不和 離婚財產 怎麼分? 可以雙方協商。一般情況是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 《 婚姻法 》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分別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離婚財產分割 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 離婚 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 分居 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 舉證責任 ,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 財產分割 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 共同財產 中析出,一方要求 分家析產 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 事實婚姻 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 離婚程序 的處理方式;屬於 非法同居 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總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就算有個別因素會影響到共有財產的多分或者少分,但是,影響的幅度都是有限的。比如說,自身有重大過錯,有可能就會在共有財產分割的時候會比無過錯的一方分得比較少,但是,雙方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因為不想讓對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故意去轉移或者損毀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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