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2年的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
(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姦所致。
② 婚姻法對於女方有哪些特殊保護
婚姻女方的特殊保護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③ 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主要是體現在對婦女權利的保障方面。在婚姻法的第二條規定里,就有 明確的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 在婚姻中,如果出現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等的行為,到法院申請離婚訴訟 調解無效的話,都是會准予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④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保障女性權利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而生活中女人在婚姻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我們需要解決這些問題。以下分享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裡著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准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麼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性】騷擾行為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⑤ 法律對於女性的保護
法律對於女性的保護
法律對於女性的保護,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法律對於女性的保護。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對女性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人身財產權、勞動保障權和政治文化權等三個方面。女性享有平等就業、自由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保障、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罰。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享有六大權益:
1、政治權利;
2、文化教育權益;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
4、財產權益 ;
5、人身權利;
6、婚姻家庭權益。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
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⑥ 婚姻法離婚時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婚姻法離婚時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婚姻法離婚時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生活當中,越來越多女生害怕結婚,因為結婚了就沒有人身自由了,而且還會遇到不好的家庭,因此這就是很多女生不願意結婚的理由,下面我整理了婚姻法離婚時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
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離婚中法律對女性有哪些特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離婚怎麼保護女性合法權益
(一)搜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復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盡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復印件。
(二)咨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簽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
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才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稜兩可的問題,律師的咨詢會非常有幫助。
(三)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里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常見情況有:
1、他在轉移股權!
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2、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
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裡的共同存款。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四)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咨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五)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二、起訴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⑦ 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一、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1、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主要是體現在對婦女權利的保障方面。在婚姻法的第二條規定里,就有明確的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
2、在婚姻中,如果出現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等的行為,到法院申請離婚訴訟調解無效的話,都是會准予離婚的。
不過,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女人也是有些不利的地方的。
3、我們婚俗中,男方買婚房是比較常見的。而新婚姻法規定了,一方婚前、婚後購買的房子,房子增值的收益部分,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等等條例,這就導致了女性在離婚的時候,很大幾率無法參與房產分割了。
二、新婚姻法給女人的啟示
1、新婚姻法給女性同胞們的啟示,最為明顯的就是,一定要學會經濟獨立。關於離婚的房產分割,其實並不是單純的在保護男方的權益,而是在保護出資購買婚房一方的權益。
2、如果在婚姻中,女性經濟不夠獨立,而是完全依賴男方的話,當感情失和面對離婚訴訟,所能分到的資產是很少的。而自身經濟獨立的話,在婚前婚後,都能擁有更高的話語權。
3、另外,在新婚姻法的規定條例下,大家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旦出現家暴、虐待之類的行為,及時到法院提出訴訟,及時止損。
⑧ 婚姻法中對女人的保護條款
法律分析: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⑨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於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 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並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 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 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
結婚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後終於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後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後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於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於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
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於婚姻中總是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後再婚,配偶去世後子女要求再婚後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並進行了登記
那麼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於分割,那麼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於婚姻中處於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於解決現實問題。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為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為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為代價。民法典在借鑒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准,民法典規定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為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簽」的原則,也明確了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後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後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採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於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⑩ 新婚姻法女方擁有4個權益,新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性權益
提起新婚姻法女方擁有4個權益,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新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性權益,另外,還有人想問應對新婚姻法,男方婚前就買房的,女方怎樣維護權益,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新婚姻法離婚女方有多少權意,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性權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這跟婚姻法沒什麼關系,結婚就是要找一個可以託付終身的可靠伴侶,一不要求太英俊長相,因為不能當飯吃,人老珠黃難保證;二不要求經濟底子雄厚,因為錢財易逝,情易失色;但必須要求:一、有責任心和擔當感,願意為家付出,重孝重情;二、有能力為家庭創造美好未來,讓日子越過越好。當然所有幸福的前提就是深厚的感情基礎。我不幫你輕易判斷,因為你的幸福你做主,你的未來你負責。婚姻是鞋子,適不適合自己最清楚。不要為眼前瑣事所礙,最主要是有無你想要的未來。新婚姻法女方不願生育。
女房沒有權利可維,因為是男房的血汗錢買的。如果女房希望共同享有,很好,就寫一個協議,這樣寫;只要女方不走,房子永遠共同享有。為什麼新婚姻法不保護女性。
離婚時,涉及女方的權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2021年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一[應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權益]聰明女人離婚該咋離。
分割的幾種方式及原則如下:
[1]分割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予以保護。
[2]分割原則:
均等分割原則: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照顧女方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審理的財產分割糾紛,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新婚姻造成大量女性不婚。
財產補償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得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費、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女方不吃虧的離婚協議。
三[爭取子女撫養的權益]
[1]子女撫養權問題:
院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撫養權歸屬條件如下:
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女性別傻了,婚前買房。
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新婚姻法房產加名。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2021新婚姻法房子加女方名字。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女方提出離婚吃虧在哪。
[2]子女撫養費問題:
不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意見》規定的撫養費標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間如下:為什麼說新婚姻法對女方不利。
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女方爭財產技巧最狠的離婚。
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為什麼新婚姻法偏向男性。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十萬彩禮半年離婚。
四[不撫養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權益]法庭上女方最不宜說的話。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以上就是與新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性權益相關內容,是關於新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性權益的分享。看完新婚姻法女方擁有4個權益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