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0新婚姻法女方出軌並與別人生有一小孩,這可以向男方申請賠償嗎
不可以。女方如果在婚內出軌和另外一個男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起訴女方重婚罪,如果男方知道女方已經結婚,他還和女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樣涉嫌重婚罪,可以一起起訴他。要求男方進行經濟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在離婚的時候,由於男方是過錯方,在分配共同財產的,男方可以多得或者全部得到共同財產。
『貳』 無性婚姻女方能得到什麼賠償
一般情況是沒有賠償的,如果因無性婚姻導致的離婚,並且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叄』 女人出軌後與別的男人已夫妻名義同居犯法嗎
女人出軌後與別的男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這個是不犯法的,法律沒有這樣規定,原來還有個重婚罪,是指已婚的女人,再一次結婚,現在只是非法同居而已。
『肆』 女方起訴離婚沒有開庭法官就調解成功要下判決書嗎
不會下判決書。
離婚案件調解成功,有可能出現兩個結果。第一種結果是,經法官調解,雙方和好,不再離婚,婚姻關系存續。在這種情況下,起訴一方撤訴,提交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將調解情況及撤訴情況記入筆錄,口頭裁定準予撤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准予原告撤訴的書面裁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伍』 怎麼查一個人是否結婚或者離婚
查詢是否結婚或離婚的方式:
1、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託律師,憑借有效身份證件到民政局以及戶口管理部門對對方的結婚情況進行查詢。
2、當事人也可以自己通過走訪其鄰居以及其他知情人的方式,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政可以查出離婚記錄。但是離婚記錄不能隨便查詢,能查離婚記錄的只能是婚姻當事人或是利害關系人。婚姻當事人或是利害關系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如果民政局認為查詢行為不合理可以拒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陸』 調解婚姻家庭矛盾,請問去找哪些部門來幫調解求回答,謝謝!如,
假如想要調解先去社區街道還有民政部門,即使是法院也可以幫助調解的。
『柒』 我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許多年輕夫妻在遇到婚姻中的矛盾時就會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是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摩擦,當雙方都無法冷靜下來的時候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最有效的方式。那麼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名俱揚婚姻律師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三、常見的婚姻糾紛情形
1、事實糾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
2、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之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3、子女撫養。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4、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債務清償。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捌』 哪裡有免費調解婚姻,免費婚姻調解專家有嗎感情出了問題想得到幫助
提起哪裡有免費調解婚姻,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免費婚姻調解專家有嗎?感情出了問題想得到幫助,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姻調解專家免費,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婚姻出現問題 有免費的婚姻調解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免費婚姻調解專家有嗎?感情出了問題想得到幫助,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你好,想挽救孩子們的婚姻,應該怎樣去調解,找誰調解免費上門調解家庭婚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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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出去打工不想回家
以前,我丈夫也是在外面有人,每天以淚洗面,徹底難眠,吃不下飯,多少次下定決心要離婚,一想到我們的孩子,想到我們這個家,最終我還是堅持下去挽回這個男人,讓老公徹底對那個女人死心,回到我的身邊。我把我的成功挽回老公經驗和故事寫成了文章,擺渡:林艷姐智斗小三辛酸歷程博客參考在做挽回幫助巨大夫妻打架老婆抓我。
愛情是甜蜜的,然而卻難以保鮮。婚姻是幸福的,也是是需要經營的。如果老公出軌了怎麼辦?如果你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千萬別慌張,按照下面的步驟來挽回你的愛情和婚姻吧。一、勇敢面對,接受現實老公出軌已成事實,自己必須接受現實。哭鬧、爭吵、謾罵,告訴雙方父母、親友,到配偶單位鬧,打鬧第三者,等,都不能解決問題,還會使問題復雜化和轉向自己不希望的方向。
二、冷靜思考,找出症結老公出軌了怎麼辦?埋怨沒有用。我們不妨冷靜下來,找出症結所在。當一個男人願意娶一個女人回家的時候,百般喜歡與疼愛,可是相處久了難免還是會有一些膩味。男人出軌不一定全是男人的責任,也有可能是女人已經年華不再讓其失去興趣了。多製造一些小驚喜,讓平淡的生活不再乏味,相信婚姻生活會更。上海如何找人調解婚姻。
三、了解男人,把握心理據調查,很多出軌的男人都不願意離婚。因為他們知道,沒有人能夠取代老婆這個地位。聰明的男人都知道,外遇只是生活中的一個調劑,是用來玩樂,而老婆是用來過日子的,如果有沖突也不能放棄這個家庭。還有不少男人出軌後後悔莫及,不願意再犯。這個時候,女人的大度寬容就是男人的救命葯,他並非無葯可救!
四、利用優勢,以守為攻老公出軌了怎麼辦?記住:永遠別放棄自己作為妻子的有利地勢,以守為攻,最終挽回老公和愛情。和小三相比,作為妻子,無論從情感、還是從時間邏輯上都占盡了天時地利人和。一般情況下,只要能及時選准有利地形,不輕易棄城進攻,若是以守為攻的話,多半是可以勝券在握的。
我也是跟你一樣
因為女方出軌兒女都了
調節婚姻問題一般是心理機構來處理,婚姻問題如果不能及時的、正確的處理問題,會影響生活質量,會影響事業成功,婚姻中歐國際心理咨詢從應用心理學、理論學,研究婚戀和家庭中的實際問題。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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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大家好,我向大家請教個事。如果倆人沒離婚,分居近三年,女方和別的男人同居,這算不算婚內出軌。謝謝
不論是否分居,只要未解除婚姻關系(即離婚)就仍處於婚姻存續期間,在此情形下,一方與另一方同居,算婚內出軌。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