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蘇一女子被母親以死脅迫與相親對象結婚,法院是如何判決此類婚姻關系的
江蘇一女子被母親以死脅迫與相親對象結婚,法院判決此類婚姻關系是作數的。
婚姻對一個女性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找一個自己相愛的人共伴一生,那麼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但如果被迫和一個不愛的人共度一生,那麼對於她來說是非常的痛苦的,也是非常難熬的。
Ⅱ 婚姻法上的脅迫結婚指哪種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男女雙方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脅迫結婚的「脅迫」即威脅與強迫之意,主要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脅迫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且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申請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應為受脅迫一方,並且應當在結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申請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怎麼證明是被脅迫結婚
法律分析:對於脅迫結婚的,可以根據相關微信簡訊交流記錄進行證明。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如何理解受脅迫結婚
1、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脅迫」。2、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3、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一年」的規定。4、「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Ⅳ 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法律分析:法院認為,強迫婚姻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願意結婚,是否存在強迫婚姻,如果男女之間存在強迫婚姻,就屬於強迫婚姻。即行為人實施了威脅被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的違法行為。脅迫行為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之有關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Ⅵ 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法律分析: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Ⅶ 脅迫婚姻怎麼認定
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Ⅷ 脅迫婚姻怎麼認定
法院認定脅迫婚姻的關鍵是看結婚是否雙方自願,並且有沒有強迫結婚的情形,有強迫男女結婚的就屬於脅迫婚姻。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Ⅸ 婚姻受脅迫的證據有什麼
婚姻受脅迫的證據有1、一方逼迫對方結婚的錄音;2、一方逼迫對方結婚的錄像;3、周圍的證人證言;4、當事人對於逼迫行為的承認;5、警察經過調查得出的結論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Ⅹ 脅迫婚姻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脅迫婚姻的構成要件是: 1)脅迫行為人具有脅迫的主觀故意。 2)有上述的脅迫行為;3)相對人因脅迫人的脅迫行 為而產生內心恐懼;4)相對人因恐懼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與脅迫人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