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❷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❸ 離婚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供怎樣的證據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或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2、子女的基本情況及撫養狀況的證據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
3、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產權證明或者證據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❹ 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有什麼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有: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主要包括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等;2、財產及債務清單、子女撫養費清單;3、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❺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2)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3)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4)贍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5)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6)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8)監護權糾紛: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❻ 家庭矛盾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財產分割要求的,應提交主要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❼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具體是什麼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下列相關證據:當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事實證據。涉及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還要准備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❽ 離婚案件原告需要准備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❾ 哪些案件可以提供婚姻家庭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是:結婚證(合法有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材料、子女出生證、子女所撫養費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❿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原因及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財產、債務狀況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