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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虐待罪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18 02:31:54

『壹』 虐待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虐待行為可分為兩類:一是肉體摧殘,如毆打、凍餓、禁閉、捆 綁、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勞動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罵、 諷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構成虐待罪的摧殘、折磨必須具有 經常性、一貫性的特點,如果偶爾為之,不構成犯罪。虐待罪的犯 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員, 非家庭成員,例如師傅虐待徒弟,教師虐待學生等不能以虐待罪論處。 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 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 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貳』 談談家庭暴力、虐待行為、虐待罪三者的關系

您好,關於家庭暴力、虐待行為與虐待罪的關系,首先我們先了解下他們的概念。
我們所指的家庭暴力,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際上其表現形式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等。
虐待行為主要是分為肉體上的折磨與精神上的折磨。肉體上折磨一般表現為毆打、挨餓、挨凍、捆綁、不讓看病等。精神上的折磨一般指侮辱、咒罵、諷刺等。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因此,虐待罪是虐待行為發生達到相應的標准。安嘉律師溫馨提示:無論是家庭暴力還是虐待,在生活中應當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可以尋求公安機關、居委會、婦聯等部門幫助。如果是婚姻關系,可以考慮離婚並開始新的生活。如果是因為虐待導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叄』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

虐待即指夫妻之間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以打罵,凍餓、限制人身自由,強迫過度勞作,有病不給診治其方式,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對家庭成員折磨、迫害、摧殘的行為。」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即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虐待的手段殘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後果嚴重構成虐待罪;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虐待罪規定了兩種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訴的才處理。(二)犯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訴的限制。

『肆』 虐待罪是什麼

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包括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等。行為人構成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伍』 夫妻之間如何稱為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夫妻屬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主體要件,可以構成虐待罪。

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 虐待罪的行為對象包括哪些

虐待罪的行為對象有: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
4、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柒』 虐待罪的行為對象有什麼

法律分析:虐待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以下幾種: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捌』 有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能否成立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是事實婚姻當然是可以成立虐待罪的
具體到你這個問題,要先判定是否是事實婚姻: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也就是說事實婚姻只針對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從這個時間點過後同居的都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了

『玖』 虐待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虐待罪的構成要件,分為客體、客觀、主觀、主體四大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於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刑九)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拾』 虐待罪的行為對象有哪些

虐待罪的行為對象有: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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