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構成犯罪的,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同時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是故意;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⑶ 怎麼認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罰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⑷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呢
法律分析:(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⑸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認定
1.沒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極為輕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認定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反之,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則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妨害,應以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論處。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於故意殺人或 故意傷害 行為,則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 故意殺人罪 或故意傷害罪,實行 數罪並罰 。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 離婚 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考慮到夫妻之間的特定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處理。如果符合 虐待罪 的 犯罪構成 ,可按虐待罪論處。 這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認定 的解答,希望採納
⑹ 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呢?上文說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二)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對婚姻關系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婚姻 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結婚自由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是雙方當事人自覺自願的事情,沒有誰有權利干涉。因此如果當你遇到自己的婚姻自由被他人所干涉時,請向專業律師咨詢,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法院提出起訴,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
⑺ 什麼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符合下列要件的,可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⑻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⑼ 刑法對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定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構成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