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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為什麼撤銷婚姻

發布時間:2022-11-26 14:53:22

1. 法官問為什麼離婚怎麼回答

主要圍繞實際情況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如果一方有出軌與他人同居的、甚至重婚的行為,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再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者就是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有這些情形發生的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加以說明。符合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後,法院會一並審理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問題,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2. 法官問我為什麼要離婚最好的回答是

您好,這需要先明確您的離婚意願是什麼,如果您同意離婚和不同意離婚,那麼回答方式是天差地別的。既然您提出了這個問題,那麼這邊暫且假設您是同意離婚的,如果對方出現了下列行為,一定要如實地告訴法官,因為對於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無效的,出現下列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例如出現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惡習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等等。如果對方存在這樣的行為,是需要及時、明確地告訴法官的。
另外,我們還需要提醒您的是,離婚訴訟還會涉及到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事項。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對於財產問題,可以先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個人財產不參與分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另外,法院還會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性質和用途等屬性,盡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的原則進行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1040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是()。

婚姻撤銷的法定事由是:1、因脅迫結婚的;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 法官問為什麼離婚怎麼回答

法律分析:法官問為什麼離婚的時候可以這樣回答: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了離婚律師的可以具體問律師應該如何答復更好,該問題的答案比較復雜,建議可以由當事人的律師事前組織好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可撤銷婚姻的申請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 江蘇女子在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法院為何會支持撤銷婚姻

“在婚後想要維持和諧的夫妻關系,必須要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在江蘇有一個男子和妻子結婚之後,發現自己的妻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病,而且妻子的病還有家族遺傳的性質。因此,這個男子就向法院提起了訴求,想要解除這段短暫的婚姻。法院受理這件案子之後,同意了男子的請求。因為在結婚之前,女方有責任告知男子自身的情況。由於女子隱瞞了自己的病史,所以說她侵犯了對方的知情權,最終法院也同意了男子的訴求。

其實這個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女子也是挺可悲的,她自己並不能選擇一個健康的體魄。因此在生活當中,希望她可以積極的去醫院進行醫治。同時也希望社會上的人可以給她一些關愛。

7.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一共有三種:一是因脅迫結婚的,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是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8. 法官問為什麼要離婚該怎麼答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過錯方(比如出軌或虐待、家暴等因素),可以以"性格不合、思想文化意識反差太大無法磨合,而且矛盾沖突不斷,已經達到了感情破列而無法修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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