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彩禮和嫁妝的區別
1.彩禮和嫁妝的共同點:性質上均屬贈與,受贈人都是女方。
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陪嫁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二者最終的所有人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
2.彩禮和嫁妝區別:贈與人不同,條件不同。
首先,彩禮的贈與人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嫁妝的贈與人是女方的父母,二者實施贈與的主體不同;其次,彩禮是跟結婚相掛鉤,是以男方與女方共同生活為條件,而陪嫁,因為是女方父母給予自己女兒的財物,所以一般不摻雜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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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禮屬於女方「附條件」的個人財產,嫁妝屬於女方完全的個人財產。
從上述對於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分析可知,因為嫁妝是女方父親對於女方自己的贈與,所以嫁妝的權益全部歸女方所有,系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論結婚、離婚,嫁妝均認定為女方一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而彩禮,是男方家庭給女方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雖然性質上仍然為女方財產,但是如果結婚條件未達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中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返還。
4.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彩禮和嫁妝的幾種情形。
(1)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三種情形下,彩禮可要求返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簡單來說,彩禮的贈與和獲得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由於婚姻關系沒有真實的實現,彩禮的贈與未滿足法律意義上的條件,所以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將彩禮返還。
(2)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彩禮和嫁妝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如果女方將嫁妝、彩禮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使用,例如將工資經營等收入、日常費用支出與彩禮、嫁妝共用一個帳戶,以致於無法明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彩禮嫁妝,此時對於彩禮和嫁妝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在離婚時可比照一半進行主張。
5.閃婚有風險,彩禮需謹慎。
案例中的老張,雖然與小曹是閃婚閃離,但二人也確實實際共同生活了半年多的時間,故在法律上老張不滿足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法院的裁判無可厚非。而從實際情況而言,僅僅結婚6個月就離婚,媳婦沒了,自己的10萬元也沒了,老張心中的郁悶自然是可以理解。老張的錯其實在於自己的沖動,在於自己在還沒有充分了解女方的情況下就草草率率地選擇結婚。婚姻的基石是愛,愛的前提是雙方的深入了解,往往一見鍾情
㈡ 彩禮和嫁妝是什麼意思 彩禮和嫁妝比例多少合適
在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中,結婚彩禮和新娘嫁妝都是很重要的。自古以來,結婚都少不了探討彩禮與嫁妝的事情。那彩禮和嫁妝是什麼意思呢?彩禮和嫁妝比例多少合適?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彩禮和嫁妝是什麼意思
1.結婚彩禮
現在我們所說的彩禮,就是古時的提親聘禮,是男方送給女方的結婚禮物。如果男方想和女方締結婚姻關系,就要准備好彩禮,去女方家提親。彩禮分為彩禮錢和禮物,還有一些地方要准備三金或者五金,這些都是男方准備的。
2.結婚嫁妝
結婚嫁妝是新娘出嫁的時候,帶到男方家的東西。嫁妝包括財物、首飾和結婚用品等,這些東西是女方父母為女兒准備的物品,是屬於女方的物品。條件一般的女方會准備衣服、被褥等嫁妝,條件好的女方會准備車子房子等嫁妝。
二、彩禮和嫁妝比例多少合適
1.看家庭情況
彩禮和嫁妝的比例,沒有硬性的標准,主要還是看雙方的具體家庭情況。如果男方家經濟條件好,可以多給一些彩禮。如果女方家經濟條件好,也可以多准備一些嫁妝。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都是為了讓這對新人的婚後生活更好過。
2.看地方習俗
一般來講,彩禮和嫁妝的比列是成正比的。男方給的彩禮越高,女方給的嫁妝也越高。至於具體的標准,還要看地方習俗。在某些地區,新娘嫁妝是新郎彩禮的數倍,嫁妝高於彩禮。而有些地區,嫁妝是彩禮的八成,比彩禮要少。
總結:
以上內容就是結婚彩禮和嫁妝的具體意思,希望能幫到大家。不管是送彩禮還是送嫁妝,都有很多的講究。新人在准備彩禮或者嫁妝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了解當地的婚嫁習俗,避免出錯。
㈢ 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夫妻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彩禮導致婚後男方生活困難,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嫁妝的認定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司法實踐等因素來決定。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㈣ 嫁妝是給男方還是女方
1、女方贈送給男方
一般來說在結婚的時候,男方准備彩禮給女方,那麼女方也應該准備嫁妝然後帶到新家中。女方准備嫁妝主要是為了在結婚之後,女兒和女婿能夠生活地更好,這樣可以稍微減輕一些生活負擔,這也是中國傳統的婚禮習俗。
2、嫁妝准備物品
目前很多女方父母為女生准備的嫁妝,除了錢之外,還會准備一輛車、家電傢具、床上用品或者是一些首飾之類。准備嫁妝也是為了不讓女兒在婆家受到白眼,所以多少都要准備一些嫁妝。有的女方家庭經濟條件不是很好的話,可能會貼補一些錢給女方添置嫁妝,避免女生受委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㈤ 嫁妝是給男方還是女方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陪嫁的錢要不要給男方,而要不要給由男女雙方共同約定,但一般是不需要給男方的,嫁妝一般是女方個人的財產。
1、嫁妝是給女方本人的情況
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嫁妝是給男女雙方的情況
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之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與陪嫁的比例:
(1)男方給了彩禮,然後女方將這筆彩禮錢作為嫁妝帶到男方家裡,這樣以後小兩口的生活有了這筆錢做支撐就會好一些,這樣的情況在現在的社會是比較常見的。
(2)不給彩禮不給嫁妝,這種情況是在結婚之前雙方就商量好了,男方不準備彩禮,那麼女方也不準備嫁妝,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
(3)嫁妝大於彩禮,有的女方家裡條件比較好的話,在收到彩禮錢之後會加上一些錢,或者是陪嫁一輛車一起帶到男方家裡。
㈥ 新婚姻法關於嫁妝的定義
婚姻法里沒有嫁妝的定義。你可能說的是彩禮問題,這些屬於民法的范疇,如果處於自願的話就是贈與。法律上結婚是以愛情為基礎,而不以此彩禮或者嫁妝為條件。只要雙方自願的,並不違法。
㈦ 新婚姻法關於嫁妝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女方出嫁時候陪嫁的嫁妝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對此也有特別規定,即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嫁妝性質的認定,應該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進行區分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㈧ 嫁妝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婚姻法規定什麼是嫁妝擴展閱讀
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嫁妝算女方個人財產還是算共同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婚姻財產分割
㈨ 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從娘家帶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傢具及其他用品。
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
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對於女方結婚時的嫁妝也就是陪嫁,一般是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財產贈與,因此往往是被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