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是: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等;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再審申請條件及期限
一、申請再審的條件最新規定是什麼?
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只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或原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他案件的當事人,只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 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申請再審需要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合適;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經履行完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提供證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再審。出現上述的情況都不可以申請再審。
㈢ 再審申請條件及期限
申請再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只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或原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他案件的當事人,只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㈣ 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具體包括:
1、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
2、一方有重婚行為的;
3、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盡管我國早就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是在一些偏遠山區,仍然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民事訴訟的手段維權,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訴訟請求。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再審。那麼,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採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於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於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三、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婚姻無效案件後,涉及到婚姻效力判決時,實行一審制度。確認婚姻無效再審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是針對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方面的訴訟,才可以走二審程序。對於當事人而言,要記著在訴訟時效內發起訴訟,目前,婚姻無效訴訟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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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確認婚姻無效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㈦ 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有:1、一方有重婚行為;2、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3、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㈧ 如何確認婚姻無效
法律規定確認婚姻無效必須同時具備已辦理結婚登記和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兩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認定並宣告已經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㈨ 婚姻效力案件可否再審
法律分析:確認婚姻效力不能再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