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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哪些情形可以構成無效婚姻

發布時間:2022-02-17 17:51:40

婚姻法中有哪些情形婚姻無效的有哪些表現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相當於夫妻關系沒有存在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② 1、簡述憲法的主要特徵。 2、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3、婚姻法中哪些情形可以構成無效婚姻。

憲法的主要特徵:
1、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
(1)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層含義:
一是一切規范性文件都要依據憲法制定,是憲法的具體化
二是一切規范性文件都不能和憲法相抵觸,或則要被撤消和宣布無效
三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最高行為准則
(3)憲法有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對公民權利通常採取兩種方式:
一種是例舉式。(我國採取此種方式)
另一種是限制式。
3、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所謂政治力量的對比,首先是階級力量對比。具體表現兩個方面:
一是階級力量強弱的對比關系。
二、階級力量強弱懸殊程度的對比關系。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徵,尤其是集中表現了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商品經濟關系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奉行「行為立法」的原則(即以主體的行為為制定法律規范的出發點),而不能採用「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為制定法律規范的出發點),亦即一切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業),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其行為均應遵循同樣的准則,其權利在法律上應得到同樣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創設其權利義務,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即合同自由原則,其賦予合同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對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現,它反映和保護了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是對民事關系(尤其是合同關系)一般法律准則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一原則,有利於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有利於彌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稱「公序良俗」)的規定,則是對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預,也排除了不當行使的國家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質。
(三)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分別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定。
對於「誠實信用」一詞,不能僅從其字義去理解,認為它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詐、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法律用語,是根據德文翻譯的。作為外來語,誠實信用本身的含義是以維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為內容的規則。因此,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維持民事主體雙方利益的平衡,維持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民事主體的一般行為標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必須「善意」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民事活動中應尊重他人利益,不得進行欺詐、脅迫,不得惡意地損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害,以誠實的態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民法上的「善意」與「無過錯」不同。一般情況下,「過錯」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但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時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以當事人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為前提。而「惡意」則與當事人是否實施違法行為無必然聯系,其指的是其實施民事行為的動機不正當以及對於影響其民事行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應當知情(例如,明知是贓物仍然予以購買)。因此,善意是指行為人行為動機正當以及對於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損之事實不知情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指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不得損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當利益,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依法被限制、剝奪或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和失衡,其適用范圍主要是對於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不當行使的必要矯正,是對所謂「私權絕對性」的一種必要限制。

《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凡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也即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③ 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或者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等情況會導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④ 什麼是無效婚姻,婚姻無效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⑤ 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5)不符合FAT16原則的。

⑥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有哪些情況

法律分析:1、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建立的婚姻關系無效,3、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之規定,我國法定婚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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