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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效力

發布時間:2022-01-22 08:36:45

㈠ 婚姻的效力包括哪些情形

如果沒有如下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㈡ 什麼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結婚在夫妻或親屬關繫上的人身和財產法律後果。其中,又有不及於第三人的效力和及於第三人的效力之別。前者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時當事人本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後者還包括結婚對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後果,如姻親關系的發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㈢ 效力是什麼意思試述婚姻的財產效力和人身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在法律上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它隨婚姻關系確立而發生,並隨婚姻關系消滅而終止。

婚姻效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夫妻關系在各部門法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民法關於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請人的確定、訴訟法上的迴避制度、刑法上的重婚罪和虐待罪、行政法上自然人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等等。狹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後夫妻關系在親屬法上的效力。它又進一步區分為直接效力和間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間接效力,則是指因婚姻成立而產生的對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如父母子女關系和姻親關系的產生等。本章對婚姻效力的闡述,限於狹義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財產效力。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與夫妻的配偶身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育權、婚姻住所決定權和日常家事代理權等,總稱為夫妻人身關系;婚姻的財產效力,是隨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產生的,具體表現為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從屬於夫妻人身關系,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是夫妻之間在財產所有、扶養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經濟上的供養關系和夫妻遺產繼承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生存的經濟基礎,是家庭經濟職能的具體體現。其中,夫妻財產所有關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核心,為各國法律普遍重視,以夫妻財產制形式表現出來。鑒於夫妻財產制內容復雜並相對獨立,本章特設專節闡述夫妻財產制。

㈣ 婚姻效力

1、《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合本案,女方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姻而作登記,這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2、該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關系沒有沖突。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同意2樓意見,如果申請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則婚姻有效,應提起離婚訴訟。
主要是當時除去女方未達婚齡外,結婚證上所登記的身份證,地址一類均為假的,這些不要緊嗎?
同意大聖觀點。
我有個朋友他喜歡上他契妹,他們可以結婚嗎?
你的朋友與他的契妹如果不違反: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可以真心相愛後結婚。
現在到法定年齡了,婚姻就轉化為有效了
無效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有這樣的法律依據嗎?請樓上的朋友是否能提供這方面的規定。謝謝。

㈤ 怎麼樣進行認定婚姻法律效力

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規定:無效的婚姻有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可撤銷的婚姻,主要是指因脅迫結婚或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隱瞞的情形。如果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婚姻關系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㈥ 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有:1、婚姻無效,例如,重婚、雙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2、婚姻效力待定,例如,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隱瞞重大疾病等;3、婚姻有效,即沒有無效事由,且撤銷權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㈦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於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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