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實婚姻關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系。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四是,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未婚同居形式雖然相同,但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具體來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系成立受婚姻法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所以所謂的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後便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補辦結婚證的,無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關系而已。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Ⅱ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Ⅲ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國家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方式: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視為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Ⅳ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效力
事實婚姻並不具備效力,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之間並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目前並不存在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一律不具備夫妻關系,應當補辦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狀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時間方面:根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法律就不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實婚姻應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為自願,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包辦或者強迫男女雙方締結婚姻。
2、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
3、雙方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第三,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效力有四個階段:(1)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從法律上規定當事人對是否具有事實婚姻的關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起訴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關系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Ⅶ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認定: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Ⅷ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Ⅸ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採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採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這部分婚姻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結婚多年,大部分當事人已進入「老大爺、老大娘」年齡段,同居時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亦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周圍群眾也認定其為夫妻關系。加之那時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假使當事人結婚證丟失,一方主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也無從查找婚姻檔案,如果認定他們的婚姻是事實婚姻,適用處理事實婚姻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他們的婚姻關系,顯然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對這一類婚姻應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於合法登記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Ⅹ 事實婚姻的認定
滿足下面四個條件成立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具有與登記婚姻相同的效力。
上述成立事實婚姻的四個條件包括:
(一)對外用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目的是為了互為夫妻,並且共同生活讓身邊的人認為他們是夫妻;
(二)符合有效婚姻成立的實質條件:
1、夫妻雙方是異性男女;
2、夫妻雙方都自願和對方結婚;
3、男方需要達到22歲,女方需要達到20歲;
4、夫妻雙方均不得重婚;
5、雙方不得有不能結婚的親屬關系;
6、夫妻雙方不能有不能結婚的疾病;
(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