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中國古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允許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須由父母安排,為什麼要這么做
有紀年朝代開始,封建社會中,婚姻一貫是遵循著(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講究的是門當戶對,這樣家長們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來
Ⅱ 包辦婚姻在現代社會已經很少了,你覺得它被替代的原因都有什麼
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的結合,是由第三方違背婚姻自由的權利去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這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形式。他們就是講究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這類人都有一樣的風險,那就是缺乏感情,感情容易破裂。
包辦婚姻在現在的社會已經不能生存下去了,這是一種陋習。我們要把那些陋習都改掉,這樣才能讓社會更加進步。而包辦婚姻被自由戀愛取代,也是社會發展必經的一個過程。因為這只是老一輩人的思想,我們現在的思想都在進步。我們不能拘泥於封建思想,要懂得進步,社會才會進步。
Ⅲ 為什麼這年頭了還有父母包辦婚姻的
現在父母包辦婚姻的還有,但是是很少的。我們現在都需要自由戀愛。自由戀愛可以找到自己心儀的那個人。這樣的婚姻是很幸福的。包辦的婚姻有可能兩個人不是中意對方的,所以說很可能造成婚姻之間的矛盾。但也有包辦的婚姻是幸福的,因為兩家的家庭是一樣的。可以說是視角了,在經濟上有往來的非常志同道合的,這樣的話,父母看兩個孩子非常優秀,把他們撮合在一起。這樣是非常幸福的。
Ⅳ 在包辦婚姻盛行的古代,都有哪些自由戀愛的典型例子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婚姻一般都是包辦的,也就是通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自由戀愛和自由婚姻是遭到抵制的,那麼古代有沒有一些自由戀愛的典型例子呢?陸游和他的表妹唐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十分不滿自己的兒媳,唐某認為都是因為唐婉陸游才荒廢了學業,陸游的母親曾經多次斥責唐婉,讓他責令自己的丈夫以科舉前途為重,不要整日沉迷於男女之情,但二人的情況並未明顯改善,因此就逼迫陸游將自己的妻子休掉,在母親的逼迫下路由不得不將唐婉送回娘家。
Ⅳ 在古代西方國家有包辦婚姻歷史嗎
肯定有啊。
尤其是王室和貴族,政治聯姻佔比很高。波旁王朝的西班牙女王伊莎貝爾二世,甚至被迫嫁給她的堂兄,弗朗西斯科·德·阿西西·德·波旁。
Ⅵ 包半婚姻於那年取消
表面上取消,實際部分地區還是有的,這個和人觀念聯系,具體就是80年就取消啦。
Ⅶ 從《西廂記》看中國封建社會婚姻制度:婚姻起於何時婚姻制度有什麼特點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人類兩性、血緣關系進步到社會制度范疇的婚姻家庭,是一個復雜、曲折、漫長的歷史過程。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種具體的歷史形態存在於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的。總的說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和社會制度的歷史類型是一致的。我們通常以經濟基礎的類型作為劃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的基本依據。
原始社會早期經歷過一個漫長的前婚姻時代,那時生產力十分低下,人們結成規模不大的群體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在群體內部,男女成員在兩性方面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隨著原始社會的緩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變出群婚制的各種形態。從廣義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義上說,群婚制的出現標志著婚姻家庭制度的產生,可將婚姻家庭制度分為群婚制、對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種歷史形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另外,恩格斯還對未來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學的預見,斷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後,必將出現與新的時代相適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一)群婚制
根據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婚姻家庭進化模式,群婚制劃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個階段。
1、血緣群婚制
2、亞血緣群婚制
(二)對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稱個體婚制,是指根據一定社會規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時間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即以男女兩性和親屬間的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社會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雙重屬性,即社會性和自然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條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規律。它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
2、通過生育而實現種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網路的血緣關系和基因遺傳,構成家庭的生物學上的特徵。
(二)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在本質上婚姻家庭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系。人類自從脫離動物界以來,就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且在這兩種生產的過程中,發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內的社會關系。同時,社會生產關系又決定著婚姻家庭形態。伴隨生產力的發展,人類從社會之初的雜亂性關系逐步遞進至高級形態,最終產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關系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藝、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密切聯系。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統治者必然通過法律來維護符合其階級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文學藝術等,也通過不同的途徑對婚姻家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仰、傳統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斷是非、善惡,從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的本質只能決定於它的社會屬性,自然屬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我們不能誇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並列為同等地位。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是普遍存在於一切高等或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特有的社會現象。社會屬性是人類的根本屬性,婚姻家庭關系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質及其發展變化,只能從社會制度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找到正確的答案。
四、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
按照目前公認的見解,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不僅起著調節兩性關系的重要作用,而且還擔負著下述各項職能。當然,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這些職能的內容和具體表現有所不同。
1、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
2、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
3、教育職能
Ⅷ 包辦婚姻最早起源於哪裡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性質,法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訂婚、結婚的條件。但許多國家的親屬法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人結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8條,經1927年修改,仍規定為:「未成年人非經其父母同意,不得結婚」;不過同時又規定:如父母之間意見分歧,此種分歧仍發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條規定:「未成年的子女結婚,必須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時、死亡時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亦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必要條件,否則婚約即屬無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權人的請求而撤銷。由於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同訂婚年齡、結婚年齡之間存在差距,在當時還流行著早婚習俗,這就為父母、家長包辦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據。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Ⅸ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國人們才實現的婚姻自由
任何社會制度都有其時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說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在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封建禮教影響下,這種婚姻制度的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制度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也釀成了不少愛情悲劇。
雖然,這一時期關於婚姻的不穩定因素越來越高,但是,幸福的愛情和婚姻還是越來越多的,很多年長的人群也都願意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發。可以說,這一切都得益於這60年以來,中國人的心中“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這一不變的目標。
這里,我們再綜合看來,婚姻是一種自然法則,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