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 哪些情形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不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3、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婚姻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一、判定 婚姻無效 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 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無效與婚姻可撤銷屬於兩種情況,其中法律規定只要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那麼才屬於 可撤銷婚姻 。當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律規定的主體就包括了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厲害關系人就有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D.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包括如下幾種:
1、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
2、當事人存在重婚的情形;
3、當事人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締結的婚姻關系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 什麼情況算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被當事人申請撤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F. 確認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的條件主要包括:
1、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
2、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3、一方有重婚行為等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在什麼情況下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民法典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民法典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