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如何認定受脅迫的婚姻
法律分析:法院認為,強迫婚姻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願意結婚,是否存在強迫婚姻,如果男女之間存在強迫婚姻,就屬於強迫婚姻。即行為人實施了威脅被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的違法行為。脅迫行為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之有關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㈡ 強迫取得的婚姻關系成立嗎
因受脅迫而結婚的,該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婚姻關系自被撤銷之日起失效。
一、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法。像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法。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法。像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法。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法。像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法。
二、婚姻關系不能成立的幾種類型?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婚姻關系中的幾種禁止?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㈢ 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㈣ 父母強迫子女結婚犯法嗎
法律分析:父母強迫子女結婚是違法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被脅迫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父母強迫子女結婚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㈤ 強迫結婚犯什麼罪
法律分析:強迫婚姻罪又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通常是男女家長不尊重結婚當事人意願,採取暴力行為如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強迫當事人結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㈥ 被脅迫的婚姻是有效嗎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不是無效婚姻,但屬於可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系的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㈦ 婚姻法上的脅迫結婚指哪種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脅迫婚姻違反了男女雙方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脅迫結婚的「脅迫」即威脅與強迫之意,主要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脅迫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且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申請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應為受脅迫一方,並且應當在結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申請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㈧ 被強迫的婚姻有效嗎
法律分析:被脅迫的婚姻的效力不屬於無效,但是其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一方遭受婚姻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威脅強迫,而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締結婚姻。一般情況下,婚姻的效力取決於受脅迫方是否在脅迫行為結束一年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被限制人身自由,則應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申請,被撤銷的婚姻無效,不再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㈨ 民法典規定受脅迫的婚姻是否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受脅迫的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而屬於可撤銷婚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㈩ 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
法律分析:強迫他人結婚或者離婚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自訴案件,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