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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劃分保險

發布時間:2022-11-17 23:13:16

① 夫妻離婚後保險如何拆分

結婚組建家庭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保險的情況非常常見,很多夫妻還會選擇互為投保人。

這就是常說的「夫妻互保」。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夫妻才能進行互保,男女朋友是不可以的。

這種情況下,只要夫妻雙方都對保單進行繳費,保費和保單所產生的現金價值,都算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處理這張保單分為兩種情況:

A. 退保

如果退保,需要將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平分,或經夫妻雙方商定後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割。

但奶爸在此提醒大家,退保存在一定的虧損風險,退保前還需要雙方慎重考慮。

3.僅由一方投保

離異夫妻一方即使失去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也擁有給孩子投保的權利。

因此,夫妻離婚後,仍然可由任意一方繼續給孩子投保。

如果此前投保方不是該份合同的投保人,需要變更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證個人後續的權益。

同時,也應該由其確定保險受益人以及繳納後續保費。

不過,由於保單已繳納的保費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願意繼續投保方需要補償對方一半的離婚時保單現金價值。

② 婚後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後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
一般來說,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而非共同債務。有鑒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但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拓展資料:
保險分割單的意思是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一報銷方的報銷結束後接收報銷資料原件來出示的批單和所取資料復印件蓋章。保險分割單將保險費用隔開,表明原始金額以及已報金額來有利於被保人的二次報銷。
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例,保險費率又被稱為保險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金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來表示。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概率來擬合並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③ 新婚姻法中婚後購買萬能保險如何分割

婚前購買的保險,包括婚後父母為投保人為自己買的保險,是屬於個人財產的。婚後,即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有兩種方式來處理:1、退保後兩人平分現金價值,因退保一般會有損失,所有一般不建議。2、給對方些經濟補償。

④ 婚姻法如何規定保險分割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一、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⑤ 新婚姻法解釋如何分配保險財產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沖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明確了婚後財產哪些屬於分割的范圍後,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割原則對婚後財產進行分割,看似簡單,其實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樣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誰家的情況是怎樣的,只有當事人知道。並且,有些夫妻之間還有一些難言之隱,即是鬧上法庭請求分割婚後財產,也會因為一方或雙方隱瞞事實,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復雜時,可以選擇請求律師的幫助,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哪些財產是婚後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是復制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人壽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1、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並以自己或親屬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具有預期性、不確定性、長期性,決定了在離婚案件處理人身保險利益分割時的難度。司法實踐中處理方法是分割保險單日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准備金。
3、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以子女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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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離婚保險分割:哪些能分,哪些不能分

這要看該保險,屬於什麼類型的保險。如果是投資理財類,那麼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⑧ 離婚時養老保險如何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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