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如何對婚姻糾紛調解
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離婚案件分為:調解動員、協商調停、調解結束三個階段。復雜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仍然無效,應當准予離婚。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3、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婚姻矛盾糾紛調處意見怎麼寫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離婚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
()民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______
註:
1、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
2、「協議內容」,是指當事人自願達成解決爭訟的協議條款。「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後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後另起一行寫明。
3、離婚調解書經書記員核對無異後,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離婚,關於財產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當然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在離婚調解書當中,將所有的財產分割問題協商清楚,涉及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及到的財產,日後是可以通過一個補充協議在約定的。
㈢ 婚姻調解協議書
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於離婚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離婚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
( )民 字第 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
本院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___________(寫明案由)一案。
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
(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______
注:
1.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
2.“協議內容”,是指當事人自願達成解決爭訟的協議條款。
“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後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後另起一行寫明。
3.;離婚調解書經書記員核對無異後,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離婚調解書生效時間
[案情]
李某與王某2008年1月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兩人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使夫妻關系緊張。
李某於2009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達成了協議,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
在雙方領取調解書時,雙方和好,李某提出撤訴。
[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對李某的撤訴申請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自願協商已就離婚達成協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調解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確認了雙方的調解協議,並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
故該協議自雙方簽名時就已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就此解除,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雙方所引發的離婚案件已審理終結,所以對李某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於離婚案件不能適用《調解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應在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李某與王某雖達成調解協議且均在調解筆錄上簽名,但並沒有實際簽收所以該調解書沒有生效,李某在領取調解書時,仍然可以反悔,亦可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對該撤訴申請審查後,應予准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婚姻關系既涉及身份權,也涉及財產關系,還涉及社會關系,離婚糾紛與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同。
行政程序上的離婚是在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由民政部門審查後,發給離婚證,在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就此解除。
在取得離婚證前仍然是夫妻關系,也就是說婚姻的解除,應當在雙方完成法定的程序後才能生效。
對於通過訴訟程序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從程序上也要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即取得法院的調解書時才能生效。
《調解規定》第十三條的適用范圍僅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四)項所確定的“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所謂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是指權利義務比較明確,當事人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是否製作調解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發生影響,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持該調解協議直接申請法院執行。
但對於離婚訴訟而言,筆者認為由於離婚涉及婚姻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變化,離婚與否對當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很大,當事人也容易就此產生爭議。
因此,對於調解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載明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
對於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即使當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當事人在該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了事,而應依法製作調解書。
如果按照《調解規定》第十三條在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時就認為夫妻關系解除,那麼定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甚至引發新的'糾紛。
如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依另行製作的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執行?如果雙方都反悔拒絕簽收,和好又在一起共同生活,離婚的效力如何確定,這會使法院“生效的調解書”陷入尷尬境地。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了四類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即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既然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那麼反過來理解對於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就應當製作調解書,
正因為如此立法機關就沒有將“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列在該條這中,即使有個“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的簍底條款,也不能擴大適用范圍。
因此,在訴訟離婚案件中離婚不能以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以法院送達調解書或判決生效之日確認離婚效力。
本案中,雖然李某與王某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最終雙方要在領取調解書後才能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調解書送達前雙方仍受《婚姻法》的約束。
對於李某當然有權提出撤訴申請。
㈣ 婚姻出軌證據如何調取
法律分析:證明婚姻出軌需要的證據可以這樣調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雙方頻繁來往的簡訊、社交軟體聊天記錄、配偶與第三者往來的親密電子郵件信息等,當事人需要將其列印作為證明材料,在不侵犯對方隱私權下所拍攝的,或者收集且能夠證明出軌的親密照片、錄像、錄音等;出軌方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內的別人的證言;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存在嫖娼事件被查處,有警方介入和警方的筆錄資料等;出軌方婚外情曝光後,情急之下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悔改的書面證據;其它能夠證明出軌方與第三者存在長期穩定的不正當關系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㈤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開婚姻狀況證明要什麼證件
如今找工作或者買房貸款的時候需要開一些其他方面的證明,就比如是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那麼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開婚姻狀況證明要什麼證件?
如今找工作或者 買房貸款 的時候需要開一些其他方面的證明,就比如是 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那麼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開婚姻狀況證明要什麼證件?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1、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 戶籍 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這個就能當婚姻狀況證明。
2、婚姻狀況證明:
茲有我轄區(單位) 同志(男、女), 戶口所在地 XXXXXX派出所,於XXXX年XX月XX日與XXX結婚,系(初婚、再婚),現申請生育第X個子女,現家庭有X個子女,經審核,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此證明有效期60天)
XXXXX社區居委會(單位)
XXXX年XX月XX日
開婚姻狀況證明要什麼證件
1、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2、自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 常住戶口 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每年10多萬例的辦理量,說明它有存在的價值和需要。這需要在收到相關文件之後,民政部門和公安、住建等多個部門協調商議,銜接好此類證明未來如何開具或取消開具等相關事項。
4、同時也有表示,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而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目前的技術完全有能力打破部門之間的限制,將個人的真實婚姻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聯網。
以上就是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開婚姻狀況證明要什麼證件的全部內容,目前我國公民貸款、買房、購車、出國、繼承、遷戶、申請 廉租房 ,甚至找工作時都有可能需要開具婚姻狀況證明,而且,這些證明必須在本人戶口所在地開具。
㈥ 請問婚姻糾紛訴狀怎麼寫格式是怎樣的
婚姻糾紛訴狀的格式是,首先,應當寫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等內容;其次,寫明訴訟請求,具體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最後,寫明事實和理由,在離婚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一般要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並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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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婚姻出問題,怎麼去調解呢
你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世紀
一夜夫妻百日恩----中國古話
你是我生命的部分,承偌的是永不剝離----余帆
欲挽救瀕於崩潰的婚姻要比摧毀它、結束它要困難得多,也需要更長的時間。但如果你執意要做重建感情的嘗試的話,不管是否已出現婚外戀,下列的建議或對你會有所裨益:
1,樹立配偶優先的觀念:
一位婦科醫生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里專心致力於一項課題研究,忽略了她的丈夫和家庭生活。一天晚上她經過一天緊張的工作到夜裡12點半才上床。她丈夫發火了: 「我已經受夠了!我連你的工作都不如。」
在你關心的一切事物工作、孩子、家庭等----你與你配偶的關系必須置於首位,必須把主要的時間和精力花在夫妻關繫上,其次才是生活的其他方面。如果你不能這樣擺正主次關系,還不如趁早和你的配偶分手。
2,尋求變化:
一位證券經紀人抱怨說:「我一直想讓我的妻子知道我需要更多的關照和親熱。有時我幾乎是請求她撫摸我,可她總是把話題岔開。」
夫妻雙方都應有尋求變化的意願,應從彼此間無微不至的關心開始,留心對方的需要,愛意便會油然而升,性生活也逐漸變成有意義的示愛行為。
3,避免易引起爭吵的問題:
交流既可以損傷感情也可以培養感情,既可以挫傷也可以建立人的自尊心。交流不當很容易陷入具有損害性的方式。這種方式會侵蝕人的自我價值,最終會破壞人們所珍愛的夫妻感情。
費爾說:「我們一吵起來總是那樣。她因為某事對我非常憤怒,然後就跑出去亂買衣服,我對此也很生氣。我們為了錢而爭吵、責罵,錢成了我們爭吵的導火索。」
人們常陷入這種惡性循環之中。打破這個循環,留點心避免 那些容易引起爭吵的問題,例如經濟開支這類容易引起配偶不快的話題。如果你能夠認識到這些問題並用折衷的辦法處理它們,那麼雙方感情將得到進一步交融,夫妻關系也更加和諧。
男女雙方在相愛中形成了一種不成文的契約,這種契約通常是夫妻雙方的默契——兩個人是一個整體,它早在結婚誓言之前就形成了。夫妻的結合具有排他 性,而這種排他性是以兩性結合的親密程度為標志的。夫妻的世界建立在包含孩子、房屋、共同的友情的契約之中。
這種相互理解成為夫妻關系不遭破壞的基礎。我們不能確定是什麼原因使某個具體的人破壞這種契約,舍棄他(她)的配偶投入他人的懷抱。
然而我們卻能夠說,如果你消除了婚姻生活中某些具有破壞性的因素,你就可以增進夫妻感情,進而創造一種為夫妻雙方共享並充滿趣味和幸福的天倫之樂。
㈧ 我調戶讓我提供當前婚姻法律文書是什麼意思
1、已婚的出示結婚證,憑此落戶;
2、離婚的出示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據此遷移戶口。
參照《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㈨ 婚姻法律文書是什麼
婚姻相關的法律文書就是婚姻法但是明年也就是2021年開始過後婚姻法就會廢止而使用名典
㈩ 在婚姻法裡面財產糾紛一般怎麼調解的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的財產糾紛調解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應訂立書面協議,並簽字或蓋章,具有法律效力。若調解不成的,調解結束。依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