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3年10月1號結婚沒登記的屬於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Ⅱ 同居多少年可以被認為是事實婚姻
在1994年以前的同居時間夠長的話,是可以認定事實婚姻的,但在1994年以後,不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只在有重婚罪當中會被認定為以夫妻名義生活,而且沒有時間規定,所以,你問的問題應該是現在以夫妻名義生活多長時間會被認定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現在適用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一說。
Ⅲ 28年了沒登記是事實婚姻嗎怎樣辦理離婚手續呢
屬於事實婚姻,可以按正常離婚手續辦理。
事實婚姻是舊的婚姻法條款,從1994年2月1日起,新的婚姻法發布,從這一天開始,凡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者,不管同居多久都不能算事實婚姻。在新法發布之前的婚姻仍然按舊法執行,那麼,同居28年應當算事實婚姻。此時如果離婚,可以按正常離婚手續辦理,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相關法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Ⅳ 未登記的事實婚姻已經過了四年了法律生效嗎
92年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
屬於非法同居關系
只有領取結婚證才有效
Ⅳ 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從事實婚姻定義,可以看出,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說法。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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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沒有結婚證在一起幾年算事實婚姻
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是兩個人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這種有夫妻之實的婚姻。就屬於事實,婚姻。和生活幾年。都沒有關系?有結婚證的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沒有結婚證,生活在一起的婚姻。就屬於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時候,有孩子。那這個孩子就屬於婚非生子女。雖然你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你們的孩子享受與婚生子女一樣的待遇。如果兩個人分開了。孩子一樣要撫養費。一樣也有繼承的權利。所以如果要約束對方,受法律保護。還是需要領結婚證?和我的想法相同,就採納吧!
Ⅶ 結婚2年不到沒登記能不能構成事實婚姻嗎
很抱歉,現在法律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只能說你們是未婚同居,你們的婚姻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你們其他的權利例如:子女,財產還是收到法律保護的。
Ⅷ 沒登記有事實婚姻12年,對方有繼承權嗎
我過的事實婚姻經過了幾個時期:
承認事實婚時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有條件承認時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不承認時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區別對待時期--2001年4月28日--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沒登記有事實婚姻12年」,說明2人同居的時候一定是在1994年之後,所以不符合事實婚姻的規定,不屬於事實婚姻。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方是沒有繼承權的。
Ⅸ 請問:事實婚姻是怎麼一回事沒登記,幾年同居生兒育女了.
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外人看來他們也是夫妻,而並必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事實婚姻有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就是9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在1994年前承認事實婚姻,在1994年後就不在承認事實婚姻,都將認定為非常同居,姘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