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居關系如何經過法律解除
法律分析: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第一種情況:
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㈡ 非法同居怎麼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方式:男女雙方同居關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可以協議或訴訟解除。男女雙方同居關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可隨時解除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㈢ 非法同居關系怎麼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可以男女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㈣ 非法同居怎麼解除婚姻關系解除法律解釋
解除非法同居婚姻關系的方法: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雙方協議離婚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實施以後的,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不需要辦任何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㈤ 非法同居怎樣解除
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除方式有:非法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人民法院告知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非法同居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㈥ 怎樣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法律分析:非法同居關系是不用解除的,不歸法律管轄,由當事人自己解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系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但是已經受理的,需要裁定駁回起訴,但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我國是不受理只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同居關系是不用人民法院來解除的,直接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的,但因財產或者子女問題有爭議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㈦ 非法同居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可以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自行達成合法協議。此種情況如果僅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只有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㈧ 非法同居關系怎麼解除
一、 非法同居 關系怎麼解除 在我國, 同居關系 不受法律保護。想在我國 解除同居關系 ,雙方協商解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 同居 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於 未婚同居 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 財產分割 、 子女撫養 發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 離婚損害賠償 的理由。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 同居財產 案件時,類推適用 夫妻財產 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 同居財產分割 的慣例。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 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所述,對於同居期間 共同財產 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雖然 事實婚姻 與同居關系很類似,但就我國目前而言,對於事實婚姻還是採取的部分保護態度,而要是同居關系的話,則一律都是不予保護的。因此,人們也就會說同居關系在我國是非法的。對於這樣的關系,雙方之間若需要解除的話,也不會像解除婚姻關系那樣,往往只能由當事人協商之後來解除。
㈨ 非法同居關系要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後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並起訴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