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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發布時間:2022-11-13 11:01:23

Ⅰ 結婚證需要什麼證件材料

領取結婚證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情況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並不互為直系血親關系且三代以內無間接親緣關系的相關文字聲明。如果當事人曾有過婚史,則需攜帶離婚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
3、三張兩寸免冠的半身彩色合照,要求是短期內拍攝的,也可以在登記現場進行拍攝。
除了上述資料,想要領取結婚證必須要是合法婚姻,必須要滿足下列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綜上所述,想要領取結婚證,首先的要件是雙方必須是合法的婚姻,然後必須要攜帶證明雙身份且能夠證明雙方不存在近親結婚的文字聲明。

Ⅱ 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結婚證需要手續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無配偶證明、照片。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2)合法婚姻需要哪些手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Ⅲ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結婚登記需要以下證件: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三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三張;
5、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

一、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二、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的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台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癒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並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准大大高於世界衛生組織的標准。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癒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採納了這一意見。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並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麼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

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後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癒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於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葯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於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多數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於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於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於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於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於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得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范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系。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

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後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後代的可能。

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後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步伐,越來越多的國人走出國門,也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到我國,涉外婚姻也越來越多,那麼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一、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裡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3、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可證明其身份和國籍的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

三、哪些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結婚須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結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男方滿25歲,女方滿22歲;男女雙方不得患有未經治癒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當一方為外國人時,在不違反中國婚姻法原則的前提下,可考慮其本國法律。

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到國外生活應了解的有關事宜

以下說明與加拿大人的涉外婚姻為例;婚後在加拿大應有的權利;

(1)結婚三年後,可以申請加拿大國籍;

(2)加拿大一方配偶在結婚的同時要出具承擔對方婚後十年的經濟擔保證明,這種擔保是無條件的,即使婚後離異,加方仍有此項義務;在加拿大離異的有關規定:

(1)除非加拿大一方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婚後的義務,原中國公民一方不得提出離異;如提出將被遺送回原籍;

(2)加拿大人一方可以提出離異,離異後仍負有對其配偶為期十年的經濟擔保義務。

Ⅳ 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結婚需要准備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本人戶口簿;
2、男女雙方本人身份證;
3、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結婚除必須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
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Ⅵ 合法的婚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是在少數民族是有例外情況的。
2、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3、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異地的婚姻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異地的婚姻登記需要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
1、男女雙方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合影彩照2張;
2、到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3、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Ⅷ 辦結婚證需要什麼證件

辦結婚證需要證件: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
5、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法定的結婚年齡是22周歲,女方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其他法定關系的夫妻。近親不能結婚。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Ⅸ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合法婚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滿足相關條件的都是不可以的。

要件如下: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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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法婚姻需要哪些手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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