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領結婚證是去民政局還是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都可以辦理的。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㈡ 請問給婚證應在市政府行政服務大廳民政局部門辦理
是的,結婚證是在民政局辦理的,領取的要求是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自願,均無配偶,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之內的旁系血親,等等這些。
㈢ 膠南婚姻登記處在什麼地方
2014年5月1日,原膠南民政局已與開發區民政局正式合並為黃島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業務在兩處均可辦理,原膠南婚姻登記處位於靈山路59號市民服務中心1號樓二樓大廳內(電話:85166022);原開發區婚姻登記處位於恆德大廈三樓大廳(電話:86975312),兩處均可辦理黃島新區區域內的婚姻登記業務。
㈣ 民政局結婚離婚窗口在一塊嗎
法律分析:離婚登記處和結婚登記處是在同一個地方,也就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離婚手續都是他們在辦。離婚登記處和結婚登記處都在民政局裡面,只是各有各的辦公窗口。一般辦理離婚都是在一間獨立的房間里,而結婚登記則直接在大廳辦理。民政局除了辦理結婚登記外,還有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開始的地方也是婚姻結束的地方。所以離婚登記處和結婚登記處是同一個地方,只需要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㈤ 民政局婚姻登記有照相的設施
最好不要在民政局拍照,因為,好不好看你都要認命。我建議去照相館拍。多拍幾次,選最好看的。這玩意,一輩子就一次。想清楚
㈥ 韓寨鄉查婚姻狀況去哪個民政局
韓寨鄉查婚姻狀況去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民政局,這里會為你查詢婚姻狀況的,你先撥打114台查詢市民政局的電話號碼。
㈦ 辦結婚證在南陽行政大廳幾號樓
前往所屬縣市婚姻登記處辦理
社旗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中山貨街26號0377-67988000
唐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新春路0377-68922449
新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新野縣漢城路0377-66211562
桐柏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桐柏縣大同路123號0377-68825511
鄧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河南省南陽市鄧州市s3350377-62164096
南陽市宛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長江東路569號0377-63621366
南陽市卧龍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南陽市卧龍路1035巷96號0377-63163529
南召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丹霞路(成興家電對面)0377-66913240
方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方城縣文化路185號0377-67232235
西峽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百餘南路0377-60109317
鎮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城隍廟下街0377-65969816
內鄉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南陽市內鄉縣南大街10號0377-5332743
淅川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解放路附近0377-69212607
㈧ 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哪裡
法律分析:高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高新區綜合服務大廳。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