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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古代的婚姻

發布時間:2022-11-12 00:11:53

⑴ 怎樣認識古代的婚姻

古代的婚姻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里說,在仲春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禁止。《詩經》里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衛、齊、楚等地區,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里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兩千年前制禮作樂的先賢聖哲們就指出:「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一繼後世,故君子重之。」又說:「昏(婚)禮者,禮之本也。」婚姻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它關繫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續的大問題,也是關繫到整個社會的大事,所以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
1、 納采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說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的。比如,《大戴禮記·本命》即有「五不取(娶)的說法:
「遂家子不取」,即行為有違禮教,沒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
「亂家子不取」,即家風淫亂、天性冶盪的女子不取。
「世有刑人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受過墨、劓、剕、宮、髡等刑罰的女子不取。
「世有惡疾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啞、聾、禿癘(瘟疫或惡瘡)、傴(駝背)等疾病的女子不取。
「喪婦長子不取」,即母親去世,和父親一起長大的大齡女子不取,恐其缺乏生活經驗。
後世的婚聘條件是「門當戶對」。所謂門當戶對,是指除了家族的社會地位外,還有經濟條件、家族世系、職業等等。結婚當時人本身的條件也要考慮。
盡管是婚聘的第一個步驟,納采也要攜帶禮品。先秦時用雁,所以這個儀注也叫「奠雁」。之所以用雁,是因為雁是候鳥,冬天飛往南方,夏季生活在北方,來去有時。納採用雁,實際上是告訴女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應該像雁那樣適時選擇其所在。後世納採的禮物大大豐富了,有時竟多達五十多種,而且具有象徵意義,如送羊表示「吉祥」、送鹿表示「福祿」、送膠、漆表示「和諧」……等等。
2、 問名
納採得到准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了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請八字」。
如果締結婚姻的意願是當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再請媒人說合的,他們對對方已經有了一些了解,這個步驟就可有可無。但如果是每人主動來撮合的,問名則是必需的。但無論如何,納采既准,雙方都要主動將這些情況告知對方。
同樣,問名也要攜帶禮物,古禮也用雁。六禮簡化以後,納采和問名便同時進行。

3、 納吉
六禮的第三步是納吉。
在問名和納吉之間,有一個內容並不簡單的「地下工作」,即合婚。這也可以看作是納吉的一部分內容。我國傳統的婚姻,不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依據,而且也把「天神之兆」作為依據。問名之後的工作,就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考察雙方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這一系列活動就是合婚,後世俗稱「批八字」。婚姻能否成立,這是最為要緊的一關。倘若其他方面的條件都比較相符,八字不合,也只好就此拉倒。
先秦的合婚似乎並不像後世那樣復雜。當時的納吉是「歸卜於廟」,即用卜筮的方法一錘定音。同時也說明婚姻是承繼祖祀的大事,所以要在家廟卜筮。卜得吉兆後,男家便仍以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所謂的「八字」,和我國傳統的歷法相關。我國古代以干支紀年、紀時,天干、地支相配組成的六十組名目及其順序分別指代著一定的年、月、日、時。每一個人的出生年、月、日、時由四組干支紙袋,共有八個字,這就是「生辰八字」。此外,古人為了便於記憶,又用十二種動物來配十二支,形成了人的十二屬相。由生辰八字,一望可知其人的屬相,由屬相的合與不合就可以判定婚姻是否相宜。關於這方面的合與不合,民間流行有許多俗謠,相合的如「青兔黃狗古來有,紅馬黃羊壽命長;黑鼠黃牛兩興旺,青牛黑豬喜洋洋;龍雞更長久;蛇盤兔,必定富。」等等。不合的有「白馬怕青牛,羊鼠一旦休;蛇虎如刀錯,龍兔淚交流;金雞怕玉犬,豬猴不到頭」。如此等等。如果把各地的俗諺收集到一起,就可以發現矛盾百出,其意義也就不攻自破。
批八字除涉及屬相以外,還涉及陰陽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個人的命運都與此有關,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剋兩種關系。與此相應,還有命相,也可以根據生辰八字推算出來,從而也就可以判斷婚姻的吉凶。
此外,還要考慮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後,就要派人把結果告訴對方,並繼續婚禮的步驟。這也就是納吉的主體內容。這一儀注唐代叫做「報婚書」;宋代叫做「過細帖」;晚近則稱「定親」、「換貼」、「小定」,也就是現代所說的「訂婚」。
納吉以後,婚姻關系確定,雙方交換的帖子類似於後世的結婚證書。此後,男女雙方都要受到社會倫理的約束,婚姻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而要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外人的調解。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給女家送禮,還要給女方四季衣服。

4、 請期
納征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准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古禮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物品。請期儀式過程中,進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動。大體與問名後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選擇適當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適的迎親、送親之人。占卜的選擇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屬相。首先是選擇吉日良辰,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過,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選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迎親、送親也不能犯屬相忌諱。
古時候的請期似乎是口頭進行的,後世則口頭、書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讀人家,大多是以書面進行的,也就是所謂「下婚書」。
晚近以來,請期和過彩禮、過嫁妝基本上是前後進行的。彩禮的數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雙數。
男家過彩禮之後,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時也隨新娘子一道進門)女方要過嫁妝。在薄板、買賣婚姻盛行的時代,假裝這種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會地位以及姑娘身價的標志。
5、 親迎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禮記》等古籍並未詳盡記述親英前的准備議程,但後是卻發展出了一套比較繁雜的准備程序。一般地,請期過後,女家要為女兒「開臉」、「上頭」,臨近婚期,男家要給女家送「催妝禮」。婚禮前一天,女家要派幾位婦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稱為「鋪房」,這意味著娘家對女兒的最後一次照顧,也有在女兒未過門時對女婿的禮儀性的侍奉的意義。所以,鋪房也稱「暖房」。
新郎到親戚朋友家行禮,稱「行家禮」,男女兩家還要向親友林里發出邀請。平民百姓家婚嫁,不過是遞個口信,大戶人家則要送請鐵、發告示。
古禮親迎的第一個程序是由新郎迎接新娘。遠自先秦,近至當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無不親迎,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過,先秦時似乎帝王也要親迎。《詩·大雅·大明》就記述說周文王娶太姒「親迎於渭」。)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高禮遇,因此也歷來為女性所看重。
古時迎親在黃昏,婚禮的取義就在於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 《說文》:「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婚,婦家也。」
先秦時親迎的程序比較簡單。新郎受父之命迎親,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門響應,新郎進門要獻出禮品雁,這個禮俗叫「奠雁」,是古婚禮中比較重要的議程。然後,新郎要把新娘很禮貌地接到車上,迎往家中。「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儀禮·士昏禮》。後世的迎親之舉似乎要復雜得多。親迎的隊伍往往比較壯觀,有多至幾十人的。新娘在漢代和唐代都是坐車,宋代以後才流行起人們所熟悉的花轎。在迎親的隊伍里,也包括鼓吹的樂隊等。清代北京的婚禮,大多有模仿帝王的儀仗的趨向。迎親的隊伍里有許多挑夫拿著「開道」、「迴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燈,還舉著金瓜、斧鉞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則鳳冠霞帔。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雖然這些舉措逾禮,官府一般也不幹涉。

娶親的隊伍回到男家時,也並不馬上進門,而是把喜轎關在門外,俗信稱此為「憋性子」,意思是指把新娘性格憋得柔順些。此外,還有很多習俗:
A、 撒谷豆
喜轎進門後,撒穀子、豆子、草節等,用意是避邪。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儀俗,宋代以後比較流行。其用意在於避「三煞」(青羊、烏雞、青牛之神),三煞忙於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現代新娘子下車撒花紅紙屑,或許就由此而來。
B、 跨火盆
喜轎到院子里,要從預先擺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過,意思是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日後夫妻會越過越紅火。

C、 傳代
「新婦進門,布袋鋪地,碾轉更換,令步其上,謂之傳袋,猶言傳代也」。
D、 拜堂
入洞房以前,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儀式,就是拜堂,俗稱「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有些地區(華東、西北)還要「拜人」,即拜送禮錢的人。只要比新郎輩分大或雖然同輩但年齡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時,司儀按預先擬好的禮單唱名,然後由「接禮的」找所唱者接禮。接來後,司儀唱「×××禮錢×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禮。客人多的時候,這種儀式要進行一二個小時。
拜堂之後,就是大宴賓客,這里也有許多講究,不贅述。
E、 洞房禮俗
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後,還有一系列儀俗
a、 坐帳
也稱坐福,即新郎新娘雙雙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壓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應該壓倒女人一頭。
b、 撒帳
是指親人在新人入洞房後,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個角落。這一儀俗始於漢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見的有棗、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諧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著生」。
c、子孫餃子
女家包好帶來,男家煮熟。吃的時候,一群孩子在窗外問:「生不生?」娶親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乾脆把餃子煮得半生不熟,讓新娘自己說「生」。這叫「討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參考資料:http://hi..com/%D2%C2%B5%C2%CF%

⑵ 古代的愛情婚姻觀念,跟現代的有什麼區別

我覺得古代的愛情婚姻觀念跟現代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古代的婚姻講求的門當戶對,是為了結婚而結婚,古代的婚姻是三妻四妾,為了延續後代,但現代的婚姻講求的是從一而終、堅貞不渝,不因為任何外界條件,只是因為愛,我覺得以上就是古代的愛情婚姻觀念和現代的區別。

我覺得這也是我們人類文明在不斷進步的一種體現,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的觀念也在不斷發生轉變,我覺得一個社會是否在進步,不僅要去看科技的發展,精神文明的進步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能體現人類核心價值的。

⑶ 古代婚姻是什麼意思

古代婚姻都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若父母不在了,就由兄長作主。要是兄長也無,就由近支伯,叔或族中長輩主持婚嫁。一般情況嫁出女兒對父母的遺產都沒有繼承權的。(即使父母沒有兒子,嫁出女兒也無權繼承父母遺產,而只能由指定過繼族人繼承。)

當然古代也有極少數男女青年私定終身的。這種情況遇到開明的父母,也就依了子女的。若碰到頑固不化的父母,甚至也有男女私奔的。

古時侯,也可說是封建王朝統治時期,婚姻模式腐朽到什麼程度?比如,父母指腹為婚;媒妁安排男女相親,男方只看女方腳大小,腳小為美、為上佳女;還有相親時,男女雙方不得見面,女方"隔簾偷窺";等等,男女雙方完全不了彼此的性格修養,興趣愛好,人格人品;三觀是否一致,更談不上。這些,一,源於社會落後,王朝腐朽;二,源於腐朽的婚姻模式,男權主義風氣!

再比如封建社會,男女婚姻不自主,女性絕對是社會弱勢群體,女方嫁到男方家,基本是僕人,也是傳統接代的工具和角色。更存在不少腐臭的"童養媳"現象!

當夫婿有了新歡,或者是另有原因時,男方可以隨時隨意,單方面強行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即:一紙休書,便姻緣兩隔,把女性咨意無情的拋入感情的荒漠,棄之於茫茫人生旅途中…。用現在的目光看,那時期的女性著實可憐,男方的行徑、以及腐朽的婚姻模式,實屬令人震驚發指!

⑷ 怎麼看待古代社會中婚姻論財的擇配標準的現代社會中這種社會現象還存在嗎

沿襲千百年,中國古代婚姻一直保持著一個傳統,其核心的內容便是「門當戶對」「男才女貌」。然此,這兩大標准猶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但是,「門當戶對」往往有著絕對的優先權。

「門當戶對」的判斷主體乃是「父母之命」,其中「父命」最為重要。父母相對於未婚子女,無疑具有經驗上的天然優勢。傳統社會的包辦婚姻,便是在父母的經驗判斷之基礎上,為已到婚齡,但仍然沒有足夠經驗的子女託付終身的恰當方式。否則,休妻成為常態,家庭紛爭不斷,最終會導致社會失序,這絕對不是統治者期望發生的。

正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父母之命」的正當性和可靠性需要通過「媒妁之言」來強化。因此,除了遵從「父母之命」外,還要參考或者依賴「媒妁之言」。給男方牽線的稱「媒」,為女方牽線的稱「妁」,合稱「媒妁」或「男媒女妁」,亦有「官媒」來確保媒人判斷的權威性。在兩家無法進行長時間交往獲取對方信息的情況下,「門當戶對」成為父母和媒人判斷雙方是否對等最為簡捷和直觀的標准。

⑸ 你怎麼看待古時候的三妻四妾

我覺得古代的「三妻四妾」還不如現在的「一夫一妻」。

每每提到婚姻的時候,總有人提起古代的」三妻四妾「制度,並且很多人都心生嚮往,常常發出」為何我沒有出生在古代「之類的遐想。在我們印象中,不管是影視劇作品還是文化類小說中,古代男人都是」三妻四妾「,幸福得意的。那麼,事實果真如我們所想的一樣嗎?

綜上所述,現在的」一夫一妻「制度對比古代的」三妻四妾「,明顯就是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為人的利益著想。

⑹ 思想保守的古代人是如何看待婚姻的,是怎麼離婚的

俗話說人生三大喜事有“他鄉遇故知,同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結婚喜事排在了第二位,於此可見,古代人對婚姻喜事是非常重視的。在古代,一般是到了弱冠之年就可以娶妻生子,但是如果是皇帝的話,到了十五就必須娶親。其實有許多官宦之家的孩子未到成年的時候,很早就有通房,家族很早就對他們進行了有關婚姻的教育,關於性的教育,反而現在卻很落後。

但是,有的地方認為離婚是不可饒恕的,“在家從夫”是老祖宗留下的規矩,不能破壞,會遭到人們的謾罵和唾棄。

⑺ 中國古代婚姻有何特點

一、中國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
(1)結婚的形式。按周禮之......
其次,婚姻關系的締結除必須符合以上......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展......
(二)離婚的形式。在我國古代,解除......
在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有一......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為深遠,......

二、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

原始社會後期,由群婚制變為對偶婚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男子居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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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

三、中國古代的階級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無論奴隸制社會還是封建制社會,其實都是......
在夏商周三代即嚴格實行貴族內部婚姻,貴......
唐太宗時為廢除土族制度,曾下令將修......

四、中國古代的政治婚姻制度

所謂政治婚者,即婚姻對國家、對家族的意義遠遠大於個......
中國婚姻的政治色彩表現......

五、中國古代的畸形婚姻制度

(一)掠奪婚。又稱「搶婚」,......
(二)包辦婚姻。中國古代婚姻中最具本質特色的......
(三)買賣婚姻。是男子以金錢或實物換取......
(四)交換婚姻。也稱「互易婚」,是雙方父母......
(五)贅婿婚姻。贅婿俗稱「把女婿」,......
(六)童養媳婚姻。童養媳乃......
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
一,婚姻法//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突出特點就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這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對人性的極度壓抑,阻礙了社會的發展。第一,中國古代婚姻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在這種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權操於父母,祖父母等尊長之手,當事人沒有任何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只有到結婚那天,才能見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滿意與否都只有接受。階級、等級和家庭地位的差別,給通婚帶來了嚴格的限制。所謂「門當戶對」就是這種限制的體現。結婚的主要形式——聘娶婚,往往也成了買賣婚的別名。這種包辦強迫婚姻的深層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所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體現。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區分嫡庶之別的一種需要。這種多妻制,還具有等級制的特點,剝削階級中男子納妾的狀況,一般說來是同他們在封建階級中的地位相一致。納妾幾乎成了財富和地位的象徵。古代科舉制度中,考上的舉子們為慶賀中榜,往往第一件事就是納妾,以示身份、地位。這種實際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經濟基礎、倫理觀和家庭人身依附關系決定的;「女子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女子從來沒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經濟基礎、而男子卻可以憑借財富和權力實行公開的或變相的多妻制。所謂的「一夫一妻制」是專對婦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受著禮和法的重重束縛。封建禮教要求婦女恪遵「三從」、「四德」、「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在「德」、「言」、「容」「功」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標准,安於充當家庭奴隸的命運。在古代, 婦女往往只有小名而無正式姓名,結婚之後則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稱「某門某氏」。這是男尊女卑,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關系的突出表現。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在整個古代,離婚是不自由的,對婦女來說更是如此。離婚是丈夫是特權,妻子是無離婚權利可言的。我國古代的禮法中有關離婚的規定,就是這方面的明顯例證。中國古代的婚姻的特點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它的經濟根源是地主階級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小生產經濟;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經濟、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倫理觀。男女、夫婦、親子、尊卑、長幼、家長和親屬間的種種不平等的關系,無非是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和階級、等級關系在婚姻家庭領域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這四種權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產關系為經濟基礎的,又受著封建四權的聯合支配。

⑻ 淺談中國古代現代婚姻的區別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比現代豐富得多,但核心內容並沒有改變,這所謂的核心內容就是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當然,知道很多人會反對我的回答,但在中國古代婚姻當中,一夫一妻是常態,我們所看到的一夫多妻,本質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這與一夫一妻並無矛盾。
中國現在的一夫一妻是完全徹底的一夫一妻,不僅確定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而且也確定夫妻雙方對對方的性獨占權,任何形式的身體出軌行為都是對這種性獨占權的侵害,所以都會有相應的經濟懲罰。
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是強調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並不強調性獨占權,所以在妻以外,夫可以通過娶媵、納妾、收房等方式獲取其他女性的性權利。這一點也是中國古代與現代婚姻制度最大的不同。

⑼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⑽ 對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一、中國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則便是違法婚姻並為社會所不容。按周禮之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首先要滿足其三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將有專門論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員之間的通婚行為。此禁忌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認為同姓結婚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而影響整個家族、民族的發展,說明當時對優生已有較為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於「附遠厚別」②,通過聯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自己的勢力、維護既定的統治秩序成員(如未行廟見之禮,該女子去世,則不能葬於男家之祖墳)。 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直至中國近代乃至現代,有一些鄉村的結婚儀式仍可見到「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 (二)離婚的形式。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 二、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會後期,由群婚制變為對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擇一女為「主妻」即正妻,其餘為副妻;而一女子在許多的丈夫中擇一男為「主夫」即正夫,余者為副夫。對偶婚仍以女子為中心,女娶男嫁,實行族外婚,夫從妻居,婚制的變化,改變了過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狀況。生父的確定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現創造了條件。 進入階級社會後,男子居於絕對統治地位,擇妻制度被保留下來,而女子則失去了擇夫的「自由」。至夏商時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國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眾子均有王位繼承權;所以,每當王位交接即王位繼承時,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禍起蕭牆,在眾王子之間出現流血拚爭,甚至發生弒父殺兄的慘劇。 周朝則吸取了夏商的教訓,通過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確定王位的歸屬,成功的解決了王位繼承的難題。所謂「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從天子到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個「妻子」,即正妻,也稱嫡妻,正妻必須經過聘娶大禮迎娶;「多妾」則指國王與貴族佔有的其他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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