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離婚訴訟需要什麼手續
訴訟離婚的手續: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第二,准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第三,拿著之前准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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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調解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❸ 婚姻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連,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憑單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在此期間,法院會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承辦法官先與雙方當事人聯系,確認身份信息是否正確。然後,承辦法官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原被告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3.訴中調解。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原告,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那麼在訴中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持調解和好的工作,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❹ 去法院調解需要帶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❺ 找律師打離婚官司流程是怎麼樣的呢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❻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法律分析:一、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起訴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
離婚起訴狀兩份;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❼ 律師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
起訴離婚一般會經過三個階段:起訴階段、答辯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對於前兩個階段,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辦理,但是在開庭時當事人必須出庭,若有特殊理由不鞥出庭的,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當然,訴訟離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前提是,原告已交訴訟費。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增收0.5%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❽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 律師 辦理 離婚 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 訴訟 類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分類: 婚姻家庭 糾紛與 繼承 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 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 證據 ;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後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二)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三)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准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於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誇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四)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二、 離婚訴訟 有哪些誤區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 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 財產分割 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 錯誤認識二: 分居 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 協議離婚 成到法院 訴訟離婚 ,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並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徵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後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後,如對子女沒有 撫養權 ,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系。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 撫養 ,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婚姻法 》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 撫養費 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 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 傷殘 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 變更撫養權 。 要是需要 委託律師 來辦理離婚案件的話,當事人需要了解的東西很多,其中就包括如何選擇律師,怎麼聘請律師等等。這些都是與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千萬不可粗心大意,覺得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