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方坐牢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嗎
婚姻中一方坐牢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可以單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申請判決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確認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一方被判刑如何離婚
一般來說,丈夫坐牢妻子是可以離婚的。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民法典》明確規定的情形外,「一方將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依據。一般來說,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㈢ 夫妻一方在坐牢怎麼解除婚姻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坐牢期間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由於坐牢一方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原則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未服刑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實踐中這樣操作的很少,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往往都是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起訴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㈣ 夫妻一方入獄怎樣離婚
法律分析:一方坐牢離婚的,有3個步驟。分別是:1、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2、服刑人員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婚姻關系解除;3、人民法院會按照訴訟程序到監獄進行調解,對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法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㈤ 夫妻一方在監獄服刑,另一方可以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嗎
可以。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同普通離婚一樣。協議離婚通過民政局辦理,訴訟離婚通過法院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監禁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㈥ 夫妻一方犯罪可以離婚嗎
生活中,其實出現很多這種情況,丈夫或者妻子因觸犯刑法處以刑罰,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事實上,離婚根據不同情況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只是兩者離婚的意願有所不同。
一方坐牢,另一方是可以起訴離婚的。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夫妻離婚時,房子過戶要交房產稅嗎?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是不需要交稅的,因為離婚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免收住房轉讓手續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准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降低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減免保障性住房租賃手續費。經批准設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轉讓手續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減半收取,即執行與經濟適用住房相同的收費標准;因繼承、遺贈、婚姻關系共有發生的住房轉讓免收住房轉讓手續費;依法進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賃行為免收租賃手續費;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續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㈦ 怎麼解除夫妻一方判刑的婚姻
解除夫妻一方判刑的婚姻的方式:一般只能通過起訴離婚,不能協議離婚。因為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一般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且當事人可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主張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㈧ 如果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與服刑人員辦理離婚只能經法院訴訟判決離婚的方式,因為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到場,而服刑人員無法到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㈨ 怎麼解除夫妻一方判刑的婚姻
法律分析: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解除夫妻關系。很明顯本案中不存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為不可能有獄警押著犯人去婚姻登記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避免犯人藉此逃跑。因此,必須起訴離婚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