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1)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從結婚時起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不承擔夫妻義務。如,當事人沒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發生姻親關系。
(2)對子女的法律後果
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無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無效,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同時,當事人必須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財產的處理
無效婚姻的當事人雖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同居期間會有各種收入,會形成共有財產,或負有一些共同債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於這些財產或債務,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失和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婚姻無效以後怎麼辦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婚姻無效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糾紛的解決是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D.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後果包括:1、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4、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5、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 無效婚姻怎麼處理比較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建議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
F. 婚姻關系無效應當怎麼辦
婚姻關系無效應採取如下措施:由當事人或相應人員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法院在做出婚姻無效的決定之後,當事人之間屬於同居關系,不具備夫妻之間的關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G. 婚姻被宣告無效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相關法律對有關父母子女規定,父母對子女依然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