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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轉移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16 17:34:28

㈠ 婚姻期間怎麼進行財產轉移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結合相關規定,你不能在離婚前轉移財產,這屬於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㈡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手續有哪些

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不分割財產給對方。如果發現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及時保存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並據此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㈢ 婚姻財產轉移問題

如果你哥哥打算離婚,離婚時分割財產,他可以以非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為由起訴,法院會查看她的提款記錄,並且必須說明用途。如果數額巨大,法院會支持你們的。

㈣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㈤ 婚姻期間怎麼進行財產轉移

法律分析:離婚怎麼轉移財產的常見方法有:1、存款:在轉移存款時,一般轉移財產的一方會設立新的賬戶,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2、公司股權: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製造虛假「借款」官司等方式。3、房產:常見的轉移房產的方法有: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4、私贈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㈥ 婚內財產轉移包括哪些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㈦ 婚姻中常見的轉移財產有哪些 婚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

1、私下變賣房產:假冒配偶辦理賣房委託;婚訴訟中,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常常被登記產權人一方在離婚訴訟前私自轉讓,最為典型的情況是瞞著配偶將房產過戶到自己的近親屬名下。 2、偽造債務; 3、私贈財產,私贈現金難以舉證; 4、偷梁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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