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結婚登記聲明書樣本怎麼填寫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要寫上本人申請結婚登記,並謹此聲明。然後寫上本人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文化程度;份證件號;常住戶口所在地。最後由雙方本人進行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B. 辦理結婚證要填寫什麼內容呢
法律分析:1.需要攜帶的資料:男女雙方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男女雙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記處拍取。男女雙方中有過離婚情況的,還要攜帶離婚證。如果經過婚前檢查還要提交婚前檢查報告。
2.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9元人民的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C.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內容,該怎麼寫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是領證過程中男女雙方必須填寫的書面材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常住戶口所在地等個人信息,它與結婚登記聲明書稍有不同。結婚登記聲明書做了變革,前面加了申請二字,相比之前省去了較為繁瑣的步驟,但其中的大部分條目未做變動,只做了小幅度修改。
對結婚登記要准備以下資料:1、准備兩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如果身份證和戶口簿不一致,要至戶口所在地開具戶籍證明(戶籍證明開出的有效期也僅為30個自然日)。2、當場申明。婚姻登記機構會要求2人當場簽字申明,表示兩人無配偶,並且雙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時要有以下注意事項,提請樓樓注意:1、辦理日期。如果選去一般日期,當場去,帶好工本費就好了,每本9元,共18元;如果選擇特定日期,最好提前在網上預約,預約有效期為一個月(30個自然日)。2、工作時間。各區縣的辦理時間不一樣,多數區縣在周一至周六辦公,有極個別區縣在周一至周五隻辦公半天,禮拜天統一不辦公。所以,最好不要在周日去領證。否則會白跑一趟的。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有一欄叫做監誓人,該項無需當事人本人填寫,指的是雙方在領證宣誓時的證明人,待到領證當天自會有人填寫。而且,聲明人那一項也不能提前填寫,雖是自身姓名,卻也要在監誓人的監督下簽名。
D. 辦理結婚證證明如何寫
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不需要單身證明,而且民政部門已經取消了單身證明的開具。如果當事人是再婚,需要出具離婚證,或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喪偶的需要出具原來配偶的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 結婚證怎麼寫
法律分析:現有我轄區居民XX,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XX,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雙方於年月日在登記結婚,雙方現以夫妻名義居住在我轄區,因結婚證遺失,特申請補領。此證明造成的一切經濟後果和法律責任由當事雙方和證明人承擔。每個地方的證明會有所差異,具體還需以當地相關部門開具的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F. 結婚登記需要填寫什麼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三十八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三十九條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G. 申請結婚證明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需要寫清男方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文化程度、身份證號、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女方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 民族、職業、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H. 結婚證上都填寫什麼內容
根據《 婚姻登記 工作規范》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 一般填寫以下這些內容: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 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 結婚登記 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I. 結婚證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J. 結婚證怎麼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列印。(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