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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是怎麼說的

發布時間:2022-11-05 11:58:56

『壹』 婚前隱瞞病史的下場是什麼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並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後,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姻無效。

『貳』 婚前隱瞞病史的下場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並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後,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姻無效。

『叄』 新婚姻法婚前隱瞞不能生育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無效婚姻的認定明確了具體的判斷標准,這也是為了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和法律強制性,夫妻雙方都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不能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而隨意解除婚姻關系。夫妻之間應當學會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並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後,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肆』 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是怎麼說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的話婚姻是無效的,因此,如果因此造成對方精神上或物質上損害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伍』 隱瞞病情結婚違法嗎

1、隱瞞病情結婚並不算騙婚。
2、騙婚是指利用結婚的手段,來騙取彩禮、金錢、財物等進行詐騙的行為,騙婚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3、婚前隱瞞病情並已經結婚的,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結婚之前隱瞞病情是否構成騙婚
一、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騙婚,以指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三、一方婚前隱瞞身體有疾病,導致對方與其結婚的行為。既不構成詐騙也不構成騙婚,因為這種行為不是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
四、必須視其隱瞞的疾病的性質,來判定是婚姻無效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請特別注意這一點: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
這里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換句話說,即使隱瞞了精神病,也不能說婚姻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如果隱瞞了其他的疾病,根本不構成違法,更談不上什麼詐騙或騙婚,如果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准許還要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一方婚前隱瞞身體有疾病,並不是必然判定離婚的情形。
怎麼認定騙婚
騙婚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財物。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婚姻中一方隱瞞病情的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要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該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如果另一方得知一方在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具體知道該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日期,例如微信聊天記錄、病歷檔案等等)之日起的一年以內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如果認定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即患有重大疾病,且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可以判決撤銷婚姻關系。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此判決,則雙方的婚姻關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雙方從來沒有過婚姻關系。自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至撤銷婚姻的判決作出之日的這一段期間,雙方具有的關系不再被法律認定為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因此,如果這一段期間,雙方有共同財產尚未分割,首先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優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對於這一期間的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判決,且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被隱瞞病情一方)的原則出發,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在對這一期間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多分。

『柒』 婚姻法對結婚雙方一方婚前隱瞞真實情況有什麼規定嗎

您好,目前我國《民法典》對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告知對方的情況做了規定,被隱瞞的一方可以在知情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並且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53 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4 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捌』 婚姻中一方隱瞞病情的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首先隱瞞病情要區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結婚的病情。我國不認可欺詐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關系是不會無效的。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應當結婚的病情,且婚後尚未治癒,那麼這個婚姻自始無效,可以起訴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婚姻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8)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是怎麼說的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由此可以看出,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面明確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離婚處理……從法律階位上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應當優先適用於《婚姻法》。即在訴訟請求中明確為請求離婚。

其中,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並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後,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參考資料:網路-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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