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哪些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呢?上文說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二)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對婚姻關系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婚姻 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結婚自由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是雙方當事人自覺自願的事情,沒有誰有權利干涉。因此如果當你遇到自己的婚姻自由被他人所干涉時,請向專業律師咨詢,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法院提出起訴,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
⑵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呢
法律分析:(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什麼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於破壞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和本人意志,自主決定自己 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它包括:1、結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本人的意願決定結婚問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離婚自由權,就是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呢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1.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2.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4.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6.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7.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9.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⑸ 阻礙婚姻自由違法嗎
法律分析:阻礙婚姻自由是違法的。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在我國,婚姻是自由的,應當由男女雙方自願決定是否確立婚姻關系,雙方結婚後,還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離婚,其他人無權干涉,其他人阻礙婚姻自由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涉嫌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⑹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干涉父母 再婚 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 結婚 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七)干涉或強迫他人 離婚 的行為;(八)干涉 老年人再婚 的行為;(九)干涉他人 復婚 的行為等等。
⑺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⑻ 民法典我國法律禁止的婚姻行為是什麼
我國法律禁止的婚姻行為是:
1、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借婚姻索取財物;
3、重婚;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人,申請結婚登記;
5、其他禁止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⑼ 婚姻法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1、婚姻自由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說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盡量避免家庭關系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