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婚姻證明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
結婚後就會有一張關於兩人婚姻關系的結婚證,也就是一個證明合法夫妻的證明,需要用的地方太多了,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會按照當事人在當地實際上的婚姻登記情況來進行開具證明的操作,那麼什麼是婚姻證明呢,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呢?
結婚後就會有一張關於兩人婚姻關系的結婚證,也就是一個證明合法夫妻的證明,需要用的地方太多了,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會按照當事人在當地實際上的婚姻登記情況來進行開具證明的操作,那麼什麼是婚姻證明呢,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呢?
什麼是婚姻證明
1、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部門和機構在辦理公民貸款、出國留學、移民等事項時,要求當事人出具 婚姻狀況證明 ,它就是一個證明合法夫妻的證明。需要用的地方太多了。夫妻旅遊,單位分房,夫妻離婚,辦理計劃生育手續等等地方都需要用。
2、民政部門為了滿足群眾需要,陸續開通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隨著時間推移,這一證明被泛用了,不僅給群眾帶來了不便,也給民政部門造成很大負擔,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3、具體根據民政部發文明確規定,除對涉及台灣地區和哈薩克、芬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舉無疑為老百姓辦事創業提供了便利,但要想讓政策的紅利徹底釋放,還需要「制度+技術」的力量。
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
1、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戶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2、所以在開具婚姻證明的時候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而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
3、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 戶籍 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這個就能當婚姻狀況證明。
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婚姻證明以及婚姻證明和結婚證有什麼關系的介紹了,結婚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人生一件大事,然而結婚少不了結婚證,隨之還有著另一種證明,那就是婚姻證明等一系列合法的證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婚姻狀況證明是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
2. 婚姻證明是什麼 婚姻證明模版
在某些時候我們會需要用到自己的婚姻證明,像是買房這一類的,那麼婚姻證明是有一定的模板的,我們來看看怎麼寫吧。
一、什麼是婚姻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買房、貸款,都需要出具一份個人婚姻登記證明,以前跑民政局去辦的這個事兒,以後可能會有重大變化了。2015年8月27日,相關部門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相關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二、婚姻證明模板
1、婚姻狀況證明
XXXX:
茲有我轄區XX(男/女)證號XXXXXXX,戶口所在地XXXX,於XXXXX年與XXX(男/女)證號XXXX結婚,系夫妻關系,經審核,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社區居委會(單位)
XXXX年XXXX月XXXX日
(此證明有效期XXX天)
2、無婚姻狀況證明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證號:
常住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處現存 年 月至 年 月婚姻登記檔案資料,未發現在本婚姻登記處有婚姻登記記錄。
申請人照片:
出證機關: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關於婚姻證明的模板和婚姻證明餓一些用途情況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3.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證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一方面,婚姻法規定了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規定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即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某些財產歸單方所有。根據婚姻法關於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謂「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此外,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下列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這些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4. 怎麼證明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證明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只要該財產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或雙方採取書面形式約定歸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范圍內,即可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 夫妻婚前財產證明要怎麼開
法律分析:夫妻婚前財產證明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開具。婚前財產證明的開具流程:
一、雙方當事人需准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3)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三、公證員審核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6. 婚姻證明是什麼意思l
法律分析:婚姻證明,即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買房、貸款,都需要出具一份個人婚姻登記證明,以前跑民政局去辦的這個事兒,以後可能會有重大變化了。8月27日,民政部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 夫妻婚前財產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進行證明時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 婚姻證明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書面內容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9. 婚姻法是否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證明哪些
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有:
1、財產權屬證。例如,不動產登記證;
2、取得財產的證據。例如,財產的買賣、贈與、繼承合同等;
3、雙方訂立的財產分割合同。若未訂立的,可以不提供;
4、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