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離婚證書原件(包括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如離婚證書遺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Ⅱ 婚內財產協議書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可以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首先,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Ⅲ 婚內財產協議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後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並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後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婚內財產協議在哪裡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到當地的公證部門公證,對於夫妻財產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的,是可以進行公證處理的,在公證後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下由夫妻雙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法律分析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哪公證:到當地的公證部門公證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一步,當事人要准備如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第一步,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婚前財產協議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當地公證處。如果想進行公證是去當地公證處辦理,若雙方沒有準備好相關的資料,通常會拖長公證的時間。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
1,雙方准備好材料,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申請被公證人接受後,公證人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詢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3,公證人將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與公證人合作,完成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Ⅵ 婚內如何簽財產協議
婚內簽財產協議要在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對婚前或者 婚後的財產 進行協商約定一致後簽訂,夫妻雙方簽訂的 婚前財產協議 對夫妻雙方都具有 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Ⅶ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