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一律按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1992年2月1日以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如果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建議如男女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及時補辦結婚登記,以防後期涉及到財產分割或繼承時產生爭議,最終未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