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協議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多長時間發放離婚證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後,辦理離婚登記的最早在32天左右完成發放離婚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需要經過三十日,如果還想離婚的,經過三十日後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Ⅱ 登記結婚多久拿證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當天辦理時就可以拿到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要的時間關鍵看準備的各種材料是不是齊全,材料齊全的會很快辦理結婚登記,材料不齊全的,婚姻登記員會一次性告知該補正的材料。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Ⅲ 結婚登記多久能拿證
法律分析:提交的資料都審核完畢後,需要繳納9元的工本費,部分民政局,還需要收取一些服務費,依照實際情況而定。審核通過後,當天即可領到結婚證書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協議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多久發放離婚證
法律分析:辦理離婚登記的最早在32天左右完成發放離婚證。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需要經過三十日,如果還想離婚的,經過三十日後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Ⅳ 結婚證什麼時候可以領
男女領結婚證的年齡是不同的。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只有滿足結婚年齡,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結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並登記,然後發放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結婚證的發放
法律分析:符合登記結婚要求的,結婚登記機關當場發結婚證。因此要求結婚的雙方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且符合結婚登記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現場辦法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