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怎樣劃分認定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的劃分認定:婚內不基於夫妻共同意思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權債務,由夫妻一方成為債權人或者是自己成為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償還,如果債權、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麼雙方都可以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夫妻雙方也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貳』 婚後的債務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後財產和債務,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都是夫妻共有,一人一半權益,債務需要共擔,一起償還,如果離婚,可以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和債務,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叄』 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如何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分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共同分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 新婚姻法中夫妻債務的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 婚姻法 中 夫妻債務 的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 債務 主張權利的,推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需舉證證明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二、包括范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 撫養 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 贍養 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 離婚 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夫妻關系共存期間存在的債務問題,我們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事先約定,否則不能判定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有明確的解釋說明。總而言之,對此債務事件還是了解更多 法律知識 才能簡單的處理事件。
『伍』 婚姻存續期內債務怎麼劃分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內債務的劃分:(一)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陸』 婚姻期間內的債務怎麼劃分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借的債務,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存在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3、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柒』 婚姻存續期內債務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婚姻存續期內,如果是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則劃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經營,或者是一方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債務,可劃分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捌』 夫妻債務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凡事婚後所產生的任何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領了結婚證後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具體有:
一、用於子女教育,父母醫療等家庭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任意一方基於合法合同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做生意簽訂的各種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購房購車的債務等;
三、結婚花銷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借的彩禮、辦婚姻的借款、置辦傢具的開銷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四、其他夫妻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債務;
以下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一方的婚前債務:就是說債務行為是發生在結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債務;
二、一方的賭資、毒資之類的不合法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玖』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劃分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