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男女雙方自願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第四條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工作。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並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並在本轄區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於一天。第三章婚姻登記員第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並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第九條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
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承辦婚姻登記。第十條婚姻登記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以及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第四章結婚登記第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託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或本鎮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第十三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十四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出國留學人員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❷ 浙江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規范。第二條各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二)補發婚姻登記證;(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三)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相關知識】一、民政局結婚登記費用是多少(一)當以上手續准備齊全,可直接到民政局辦理。當場就可領取結婚證(二)登記費用根據國家規定每對9元收費標准。二、國家法律規定,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條件?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結婚登記條件包括以下幾點:(一)男女雙方是在自願的原則下(二)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三)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四)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上將是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男女雙方滿足以上四點條件將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❸ 離婚登記受理流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一般是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在離婚冷靜之後辦理完手續之後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只有三十天的時間,錯過了時間的是要再重新登記申請離婚,再經過一次離婚的流程,也就是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流程,冷靜期是三十天,冷靜期內雙方都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拿證時間是在冷靜期之後的三十天內。
❹ 民政局職責及工作內容
民政局是我國的行政機關,民政局所需要處理的事件是非常多的,但是民政局作為國家機關來說也是需要日常休假的,以此來放鬆身心,加強工作效率。根據規定,各市各婚姻登記處實行周六正常開展婚姻登記。另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記照常辦理。也就是說,周末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員不上班的,可以選擇周一至周六辦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准;(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九)監督電話。
❺ 大連市實施《婚姻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婚姻登記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凡自願結婚、離婚、復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三條市及各縣(市)、區民政局是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工作。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教育和監督婚姻當事人遵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如實為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第二章登記機關第五條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辦理國內公民的婚姻登記。市民政局負責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台胞同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第六條《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市人民政府印製,《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及《婚姻狀況證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印製。
上述婚姻證件及表格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發放,各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印製。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應按結婚、復婚、離婚分別裝訂,長期保管。第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人員,應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並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街道、鄉鎮民政助理擔任,未取得登記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第九條婚姻登記員要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熟悉婚姻登記政策及業務,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人員的職責是。
(一)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
(二)向當事人進行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婚事新辦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三)指導本轄區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婚姻登記的有關工作;
(四)整理、保管好婚姻登記檔案;
(五)負責婚姻登記方面的統計報表填報和情況匯總。第三章結婚登記第十條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持三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證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有工作單位的,持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雙方跨鄉(鎮)、街道的,還須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印章;
(三)提供《婚前體檢證明》。其中,居住城市和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須到衛生部門指定的縣以上醫療保健單位檢查;居住農村的,須到鄉鎮醫院檢查。婚前體檢的內容及有關事宜由市衛生部門確定。
(四)離過婚的應持離婚證件,並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口離婚證明原件或予以註明。第十一條因丟失《緒婚證》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屬實後,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出具。第十二條符合《婚姻法》規定給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得不到申請結婚登記所須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當事人仍未取得有關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調查核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情況。第十三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應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十四條循姻當事人雙方在外地不同地區工作,到我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除需提供本細則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第十五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痴、呆、傻人員,必須持衛生部門指定醫院檢查出具的無遺傳或有遺傳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明。第十六條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上的,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性病未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四章離婚登記
❻ 湖北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加強婚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施,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國公民之間,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華僑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結婚或者離婚、復婚,且當事人一方的戶口在本省境內的,適用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婚姻登記管理員第四條國內公民在本省范圍內結婚、離婚、復婚的,應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農、林、牧、漁場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在城區也可到集中辦理登記的市、縣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五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婚姻登記,如實出具有關婚姻關系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倡導文明婚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開展婚姻服務。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縣或縣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其工作調動應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第六條申請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婚姻介紹機構應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三章結婚登記第七條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街道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應加蓋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三)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辦法中確定實行婚前體檢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五)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第八條居住在國內的公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第九條婚姻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證件和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第十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第十一條經婚前健康檢查,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資格的醫師提出的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暫緩登記。傳染病、精神病痊癒或者傳染期、發病期結束,憑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有關許可結婚的醫學鑒定證明,再行辦理結婚登記。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節育手術後,方可登記結婚。第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應當認真審查,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規定的,應准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不予結婚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屬於離婚後再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原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第十三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所在單位和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可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受理報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准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並在其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調查情況和調查人員的姓名。
❼ 北京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職責
法律分析:北京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職責有:1.辦理婚姻登記;2.補發婚姻登記證;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4.撤銷受脅迫的婚姻;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倡導文明婚俗;6.保管婚姻登記檔案。
法律依據:《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登記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倡導文明婚俗;
6.保管婚姻登記檔案。
❽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發布部門:民政部發布文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規范。關聯法規:第二條各級民政部門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二)補發婚姻證;(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關聯法規: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第六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第七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關聯法規:第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識牌。標識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550mm×450mm。關聯法規:第九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名稱,如:「××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民政局」、「××縣民政局」或者「××縣××鄉(鎮)人民政府」。「★」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關聯法規:第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設有婚姻登記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