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結婚登記都有什麼條件
結婚登記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㈡ 結婚登記都需要什麼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結婚登記也是很重要的,想順利的完成登記手續,就要帶全材料到民政局才可以,以下是我搜索整理一份結婚登記都需要的東西,歡迎大家閱讀!
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及步驟
辦理程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辦理結婚證的費用
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領取一對結婚登記證收費9元,該項收費屬於行政收費,必須收取。其他收費則屬於事業性或企業性收費,包括制證費、檔案管理費等項目,大概50元左右。此外,在辦理結婚登記證的過程中,婚姻登記處還提供宣誓儀式中的拍照等有償服務,新人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困難戶、殘疾人員等辦證時,婚姻登記處視情少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提醒,婚姻登記處所有收費項目都有公示,服務性項目由消費者自願選擇,嚴禁「搭車」收費。
領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㈢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條件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
一、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二、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㈣ 婚姻登記規定有哪些條件
婚姻登記有如下要求:
1、必須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才可以辦理手續;
2、男女雙方應當共同辦理手續;
3、婚姻登記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㈤ 男女結婚登記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方可:
1、滿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中包括法定婚齡要件、雙方自願要件以及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要件等等;
2、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在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
3、締結婚姻關系或者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均應該親自到場辦理。
男女雙方結婚要符合什麼條件?
(1)雙方均沒有配偶。
(2)雙方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達到一定年齡。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數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者向下數至孫子女、外孫子女一代的旁系血親。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和侄、舅和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5)沒有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類:患性病未治癒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上為轉載,不代表本人見解。
㈥ 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1、雙方無配偶。2、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雙方已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