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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婚姻法怎麼解釋

發布時間:2022-10-28 15:25:30

㈠ 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不包括一夜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該條中的同居關系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同居關系」的概念是不同的。
同居關系,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於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廣義的同居關系范圍很廣,包括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於廣義的同居關系。狹義的同居關系,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關系范疇,專指未婚男女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系。即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徵。司法實踐中對同居關系的認定歷來采狹義的解釋。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和對外所公示的關系,將同居關系分為:未婚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未婚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系。所謂事實婚姻,可分為廣義上的事實婚姻和狹義上的事實婚姻兩種。從廣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以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其為夫妻關系的結合。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以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㈡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關於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並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撫養的義務。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出於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時,父母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其生活費用或給予一定的幫助。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願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並不幹預。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家庭教育對子女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系,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有義務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家庭和國家、社會、學校一起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律教育,也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因此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導他們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未成年子女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惡習。父母不但要對未成年子女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教育,同時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和受教育提供應有的物質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這是現代各國幾乎都確立的父母共同親權的原則,這也是男女平等的體現。早期的民事立法幾乎都片面地把親權的行使交予父親一方,剝奪了母親一方對子女的親權。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3條曾規定,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中,親權由父單獨行使之。1970年修訂後的法國民法典第372條重新規定,父母在婚姻關系期間,共同行使親權。從而確定了共同親權的原則。日本在1948年修改民法時,在第818條中規定,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我國的婚姻法從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出發,也規定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如果父或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喪失勞動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
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該規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贍養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一條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還應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歸老年人所有。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本條第四款特別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溺嬰不僅僅指父母用水溺殺自己的嬰兒,父母殺死自己的嬰兒的行為都屬於溺嬰,包括將嬰兒用手扼死、用繩索勒死、活埋、悶死、餓死或凍死等行為。棄嬰是指父母對自己的嬰兒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198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本次修改婚姻法,又增加了禁止棄嬰的規定。溺嬰和棄嬰是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的。在新中國成立以前漫長的歷史時期,有些勞動人民因為生活窘迫,無力撫養子女而被迫溺嬰或者棄嬰。還由於存在著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在生育問題上重男輕女,因而溺、棄女嬰較多。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和婚姻法的貫徹執行,溺嬰和棄嬰的現象已大為減少,但並未完全絕跡。目前,仍有人出於傳統偏見,為了想生男孩而溺、棄女嬰,有的為了逃避撫養責任而拋棄患有先天性疾病、殘疾的嬰兒。認真貫徹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對於保護嬰兒的生命、實行計劃生育具有重要意義。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除本法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中也規定,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溺嬰屬於殺人罪,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於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本條適用於婚生父母子女之間、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繼父母子女之間、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㈢ 婚姻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婚姻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有:1、婚姻法條文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㈣ 國外司法界關於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問題與我國法律規定的異同

離婚財產分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佔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於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 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美國法院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1、廣泛實施婚前財產協議。美國所有的州均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就財產處理自行達成協議並簽署相關協議書。協議內容包括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債務債權的承擔。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查批准後方能生效。
2、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范圍及分配原則。根據1983年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結婚後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財產除外:
(1)由贈與所得的財產或第三人死亡時留給夫妻一方而非雙方的財產;
(2)由其個人財產交換所得的財產;
(3)根據判決、婚姻財產協議或其他書面協議確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

㈤ 世界各國對婚姻法的名稱規定很不統一,歸納起來大約有幾種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

(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婚姻關系的締結及其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國際私法上,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一般主張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或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採用上述各種連點而依不同情況予以適用的混合制
①由於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上香港採取的是當事人住所地法。

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實行結婚注冊制和結婚儀式制相結合的方式。香港關於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採用婚姻締結地法即凡在香港結婚不論當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應適用香港法律規定。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締結問題的規定,在立法上相當簡單,那就是《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從字面上來說,僅可作如下解釋:第一,它只規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種即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至於中國公民之間在國外結婚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中國結婚則並非該條款所調整的范圍。第二,它既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結婚,也指他們在中國境外的結婚。第三,該一條款實際上屬於雙邊沖突規范,「婚姻締結地」既包括結婚的實質要件,也包括結婚的形式要件
②但這條規定,並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不能絕對地把它作為處理所有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的普遍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長期的司未能實踐中,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有一系列相關批復和文件
③這些文件和批復的主要法律精神是:
⑴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⑵雙方都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也允許雙方到我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適用我國婚姻法。如果外國人具有同一國籍,則允許他們辦理領事婚姻,適用外國法,但同時也要求他們遵守我國婚姻法的原則
⑶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適用締結地法,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該婚姻關系不為我國承認
⑷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單位聯合發布的規定,依婚姻締結地法。④由於《民法通則》第147條未能完整而精確地概括我國的司法實踐,與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現在立法問題上的具體問題是:對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沒有作不同規定。因香港的《婚姻條例》和大陸的《婚姻法》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最明顯的就是對法定婚齡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16歲以上的男女即可結婚;而大陸的《婚姻法》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因此,香港居民在16歲時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結婚,大陸法院應承認其婚姻有效。但對於16歲的香港居民與大陸已達到婚齡的中國籍公民結婚(在大陸),是否有效?這時應適用大陸法還是香港法?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符合各自屬人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應認定其有效,而不應過於考慮他們的屬人法是否存在抵觸。對香港居民適用香港法,對大陸公民適用大陸法規定的條件,從而認定其有效。

因此,在處理大陸中國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問題,要分別考慮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據法。世界各國對結婚的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嚴,而對形式要件則規定得比較寬。考慮到大陸與香港的法律沖突畢竟是一國之內的區際沖突,所以對於大陸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其實質要件應適用以婚姻締結為主,輔以當事人屬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對形式要件應適當放寬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就視為有效。關於結婚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還有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指出。

第一是關於「同居」的法律地位問題。對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各國的態度大不一樣。如在美國,同居者視為「推定配偶」與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樣受到保護。英國1975年的《家庭與扶養法例》中規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內。《婚姻法》修改之前,我國大陸對同居者則在不同時期內區別對待,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兩種情況,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有詳盡的規定。《婚姻法》修改後,「同居」有二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在最高法院法釋(2001)30號「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有明確的界定,這種意義的「同居」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等等破壞一夫一妻的行為,此行為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准予當事人離婚和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別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
第二種含義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㈥ 國外哪個國家婚姻法完善

㈦ 婚姻法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原則;同時還增設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及應當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體現立法宗旨的規定;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規定,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力度,同時也為通過其他法律措施懲治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

㈧ 請問中國婚姻法和國外婚姻法

  1. 中國婚姻法與美國的有很大區別,我只是說些大的區別點,具體的語言你在組織下
    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美國多數州規定,在美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冊條件。在美國,結婚須注冊登記以及舉行結婚儀式。《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1條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絕大多數州的法律也要求結婚的男女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依法舉行婚禮。《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6條規定,法院和經過授權的政府官員都可以主持結婚儀式,也可以按宗教儀式舉行結婚儀式。
    與中國法律不同,在美國,不同的州結婚證書是有有效期限的,這一點與美國類似。即結婚證書的有效期限從30天到60天不等。在這一期限內,男女雙方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申請登記注冊的男女雙方須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終由法院或政府簽發。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中國《婚姻法》規定,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美國規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美國法律指的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缺乏結婚的法律能力和意願,或者是存在其他嚴重的婚姻障礙。根據美國多數州的法律,婚姻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force adeffect),男女雙方不產生任何夫妻的權利義務(legal obligation),目前,婚姻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大多數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比如,馬薩諸塞州法律規定:任何男性都不能與他的母親、祖母、女兒、孫女、姐妹、繼母、祖繼母、孫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兒、妻子的孫女、兄弟的女兒、姐妹的女兒、父親的姐妹、母親的姐妹通婚。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八周歲,很可能會導致婚姻的無效。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須登記注冊,一般需經過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個別穆斯林國家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不承認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重婚是無效婚姻。且同中國法律一樣,重婚一般導致刑事責任。
    4、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虛假婚姻一般指為了某種意圖或某種目的而結婚。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移民領域。即美國之外的公民欲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而移民美國本土。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美國移民法案已規定,美國之外的公民欲基於婚姻而取得綠卡,須在美國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國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1、精神和身體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在結婚時,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精神狀態,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性質以及不能夠理解結婚的權利與義務,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體的不健全,主要指當事人性無能,而他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知道對方的此種症態。
    2、脅迫婚姻。即締結婚姻關系是由於另一方脅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結婚的。比如,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結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脅、利誘等方式迫使當事人結婚的。
    (二)中國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異同
    一)美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中國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離婚的理由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目前美國所有的州都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確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點,與中國相同。
    1、管轄法院;離婚應當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絕大多數州均規定,當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後,方可有提起離婚的訴權。各州對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在本州居住時限的長短規定不一,最長的為期一年,如華盛頓州、新澤西州、紐約州;最短的沒有期限,如南達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規定在6個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較短的規定從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愛達荷州規定為6周、伊利諾斯州為90天等。
    2、離婚程序:同中國法律規定一樣,起訴離婚的原告須要交納訴訟費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轉移、抵押、隱匿共同財產,禁止一方騷擾、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寧。如果遇有傷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險,法院可以責令一方從共同住宅中暫時遷出。有的州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與中國法院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不同,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序。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均要進行調解。
    3、過錯理由:主要有三種,即通姦、虐待、遺棄。通姦是最常見的過錯離婚的理由。與中國司法審判實踐一樣,美國通姦證據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難的。但與中國法院處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國州法院的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確定過錯時,往往會採用推定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為,比如,有配偶與其他異性在賓館一起開房的證據、異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證據。如果有這些間接證據而沒有直接性關系發生的證據,法官也可以通過一般常人思維行為方式的推理,確定發生過性關系,除非被懷疑者能舉出反證。
    4、分居制度:美國大部分州都規定了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的願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離婚的制度。美國各個州規定分居的時間長短不一,最短有六個月,最長有五年。一般大多數州規定在1~3年左右。根據《統一結婚離婚法》,當事人分居超過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請離婚。
    (二)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中國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中國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由此可見,與美國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國離婚程序顯得簡潔而具有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㈨ 國際婚姻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女人該如何應對

1、自強自立,讓自己經濟獨立。
2、雙方有真的感情再結婚,不要去財產上算計,更不要為了人品、情感之外的物質條件結婚。
3、維系好和睦的家庭,不是人人都需要離婚的。
4、此生就是這么幾十年,積極、愉快地度過才是主要的,什麼財產都是為人服務的,不要去斤斤計較,變成財產的奴隸。
5、婚前婚後都要清晰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總的說來,女人要想不吃虧,選對丈夫是首要,自強自立不依附於任何人是根本。否則,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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