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婚姻法規定彩禮的最高數額是多少
《婚姻法》規定是:男女夠結婚年齡,可以自願結婚;
《婚姻法》沒有規定男方需要出彩禮的,所謂的要彩禮,都是民間的行為和民俗。
Ⅱ 新婚姻法有沒有規定女方彩禮多少
沒有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屬於民間習俗,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確定。
Ⅲ 我國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從《婚姻法》中的規定來看,其實我國並沒有規定結婚彩禮是男女結婚的必經環節,也就是說實踐中那些支付了結婚彩禮的男女,一般都是自己協商約定後給付的,對此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但現實中因為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就有一定的規定。那麼我國關於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彩禮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二、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既不屬於婚前贈與,也不屬於彩禮。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其實主要集中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並且也是針對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時候作出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一些情況下男方主張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此時如果符合規定情形的話,則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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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婚姻法規定彩禮不能超過多少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並未對彩禮額度進行限制。彩禮作為傳統習俗,也不宜且無法通過行政強制命令進行調整。
在自上而下的婚俗改革推進下,已有部分縣市,通過村規民約的形式,指導約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彩禮金額,如河南省寧陵縣,已經有364個村子明確表示,要把彩禮的金額控制在3萬元以內;另外商丘也有了規定,彩禮的金額絕對不能超過10萬元。很多地區已經開始實行零彩禮或者低彩禮的方案。
Ⅳ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Ⅵ 我國婚姻法是怎麼規定彩禮的,要詳細的
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司法解釋涉到,你可以找個律師咨詢,一般根據公序良俗和合同有關原理來審判。
Ⅶ 婚姻法彩禮規定
原婚姻法已作廢,現在依據的是民法典,請查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