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代皇室,大部分都是近親結婚嗎人們從什麼時候才不這樣
第一個回答當然是,原因是繼承權和政治聯姻。古歐洲沒有嫡庶之分,只要是子女,都有王位繼承權,哪怕是女兒。(只是先後順序不同)按照古代歐洲的思想-王位繼承權不能太過擴散,所以王室婚姻基本上都是選擇鄰國或友邦的王室,這樣的後果就是所有王室都有血緣關系。第二個回答在不同民族和文化圈是不同的.中國很早就不再近親結婚了(指皇室、非民間)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末期。近親結婚被認為「有悖人論」,而當時的歐洲皇室仍然是近親結婚的,比如沙俄的兩位女皇-葉卡特琳娜二世和伊麗莎白,其配偶都是近親。瑞典的古斯塔夫也是近親結婚。其實歐洲皇室基本上都互相有血緣關系,向上追溯就是英國的維多利亞。一戰其實是家庭內戰。
⑵ 19世紀以前的歐洲皇室都是一夫一妻制嗎
是的,從古至今都是一夫一妻制。因為西方信奉基督教。
基督教認為一夫一妻制是設定婚姻生活的唯一形式。基督教認為夫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犯罪,惟有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才是上帝所喜悅的。隨著基督教的廣泛傳播與興盛發達,在世界的很多地方一夫一妻制已經成為主要的婚姻模式。
現在的王室一般來說都是一些形象作用,比如英國的女王及其王室成員等等,他們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有一定的外交權等等權利,有時候還可以行使一些法定的否決權等等,但是隨著議會國會以及政黨的權利的增強等等王室的權力正在漸漸縮小。
(2)王室婚姻是什麼擴展閱讀:
19世紀歐洲王室的婚姻:
到19世紀早期,隨著現代國家的興起和帝國開疆拓土的終結,王室婚姻不再承擔擴張領土的「重任」。君主也逐漸成為一種象徵,不再能直接行使主權。
歐洲的王室婚姻仍被局限在狹窄的王室家族圈子裡。因為大多數人認為,若王室與社會地位低的人聯姻,會對王位繼承造成破壞。由於政府決定將王室婚姻作為外交政策的工具,這一「禮法」得到加強。不過,這種做法有時會導致災難。
英國國王喬治四世在登基前與布倫瑞克的卡羅琳公主訂婚,這在當時被當成一項政策行為。
布倫瑞克鄰近德國漢諾威,但屬於英國王室。這對夫婦婚前從未謀面,一結婚就彼此憎恨。喬治四世甚至出動軍隊把卡羅琳從他的加冕典禮上趕走。後來,在卡羅琳的鼓動下,英國爆發大規模示威遊行,喬治四世由此成為英國歷史上最不受歡迎的君主之一。
不過,喬治四世的侄女維多利亞女王與德國王室家族成員阿爾伯特親王的聯姻卻很成功。婚姻由維多利亞女王自主選擇,沒有被設計成外交「和親」。結婚前,兩個年輕人也有充分時間互相了解。然而,為避免被誤解為帶有政治目的的聯姻,阿爾伯特後來沒當國王,只有親王的身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督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歐洲王室
⑶ 日本皇室的婚姻制度
皇室婚姻
結婚是人生大事。皇室成員能否像普通人那樣,通過自由戀愛不斷加深了解,然後幸福地成婚呢?這樣的戀愛婚姻在皇室中很難見到。
大多數情況是由皇室成員周圍的工作人員挑選幾名符合條件者,然後不動聲色地為雙方創造單獨會面的機會,經過雙方同意並得到皇室會議批准後兩人才能結婚。這種結婚方式同日本傳統的「相親」並無二致。
二戰結束前,按照皇室的有關規定,皇室成員的配偶「僅限於皇族和華族」。二戰結束後,這項規定被廢除,11家皇族的宮號被取消,華族制度也被廢除,於是在民間擇偶的皇室成員逐漸多了起來。
皇室成員的結婚對象必須具備幾項基本條件,如:「本人是純粹的日本人」、「具有一定水平的才智和素養」、「親屬中沒有人犯過罪」。
通常皇室成員擇偶工作要進行幾年之久。與普通婚姻不同的是,未經以司法、行政和立法三大權力機構長官為成員的皇室會議批准,雙方不能結婚。如果女方採取敬而遠之的態度,那麼很容易使擇偶工作「觸礁」。
皇室男性成員結婚獨立生活後,可以獲得新的宮號。按照皇室典籍的規定,內親王「不能成為別人的養子」,因此她同皇室以外的男子結婚時,將自動脫離皇室身份。屆時經過皇室會議批准,她在結婚後要隨男方的姓,同時獲得選舉權,並履行納稅義務。
⑷ 英國王室「三人婚姻」:騙婚、出軌、冷暴力……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件事就是當初震驚世界的“黛安娜王妃事件”,在事件被曝出後,人們才發現原來查爾斯王子在認識黛安娜王妃之前就已經與卡米拉有長達10年的情人關系了,只是卡米拉的作風和名聲不被王室所接受。因此,查爾斯王子為了能夠得到王室的繼承權就選擇了與黛安娜王妃結婚,但同時他卻又和卡米拉保持著情人關系,這也正是日後造成黛安娜王妃痛苦的根源。
在大婚之後,查爾斯已經得到了他想要的繼承權。在此之後他就不再隱瞞黛安娜了,他甚至會當著黛安娜的面和卡米拉互動、送禮物,而對於眼前的這一切黛安娜王妃清楚她無能為力,甚至在黛安娜王妃分娩的那天,查爾斯還和卡米拉在一起,黛安娜王妃就這樣和一個錯的人結婚了,並每日都生活在煎熬之中。
⑸ 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類型與特點是什麼
一、清代皇室婚俗入關前後的變遷及原因
(一)從眾福晉制向並後制的變遷
清入關前,滿族皇室實行眾福晉制度。入主中原後,滿族的傳統婚俗受到漢族婚俗的沖擊,開始對原有的婚姻制度進行改革,並把明朝的一些婚姻禁令納入大清律中,實行並後制。據《清史稿》記載:"太祖初起,草創闊略,宮闈未有位號,但循國俗稱福晉,福晉蓋可敦之轉音,史述後妃,後人飾名之,非當時本稱也。"
當時努爾哈赤有14個妻子,如佟佳氏元妃、繼妃、大妃等,並無中宮皇後。人們稱這些後妃為福晉,但是有正室側室之分,正室稱為大福晉,位同後來的中宮皇後;嫡娶為嫡福晉,繼娶為繼福晉,側室稱為側福晉。"粗俗無改,智尚淳樸,歷絕差等,好敵體者,並曰福晉",正是努爾哈赤時期婚俗的寫照。
從滿蒙聯姻可以看出,蒙古與滿清貴族互相聯姻,而這種聯姻難以避免近親存在。
皇室婚姻制度的近親性在選秀女中就表現得淋漓盡致,入選秀女多是八旗女子,部分秀女是當朝皇帝公主的女兒,一旦入選便成為皇帝、王爺或者皇子的妃嬪,雙方都是愛新覺羅子孫。他們的子孫又和他們一樣,反反復復,造成清朝皇室連續200多年的近親婚姻。以康熙和乾隆為例。
康熙在位61年,乾隆在位60年,按每3年選一次,他們在位期間一共選了20次秀女。乾隆有名位稱號的妃嬪就有40多個,他的後半生所選的秀女,多數是外孫女輩。最小的和孝固倫公主與乾隆帝相差47年,從血緣關繫上講,和孝公主的母親是乾隆帝的外孫女輩。
近親結婚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所生子女肯定會有一部分存在身體健全問題。嘉慶帝在位時期認識到了近親結婚的危害性,明文規定了:"公主之女,毋庸入選,並永為例。"但是僅僅限制到公主之女,其他的秀女則可以入選。即使作了規定,但這種近親婚姻始終存在。
近親婚姻是一種原始的婚姻形態,一直持續到清朝末年,在皇帝的婚姻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當然其他親貴大臣乃至平民百姓中也有。這種婚姻形態隨著中國的歷史存在了上千年,它不會因禁止而消失,是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強制性和融合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存在普遍的強制性,具體體現在帝後大婚、公主婚嫁、秀女制度、指婚制度等。清代皇室婚姻的強制性,不論對於滿清女子還是皇子皇孫都是命運的悲劇。滿清公主下嫁邊疆和親,皇子迎娶眾部落公主,都是一種政治聯盟,這些貴族子女註定是政治權利場上的犧牲品。
滿族作為一個入主中原統治政權的少數民族,婚姻習俗保留了許多自己的特色,入關後受中原婚姻制度和儒家道德綱常的影響,做了一些改革。皇太極在位時期,堅決取締收繼婚,並積極吸收《明律》中的一些婚姻規范。因此,滿族的皇室婚姻制度也融合了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元素。
清統治者一方面努力吸取其他民族的文化,另一方面極力保持自己的特色,如滿蒙聯姻、秀女制度等。但後來在統治中原的過程中也不得不做出一些改變,由"宮中不蓄漢女"和"滿漢不得通婚"改為"滿漢一家",不僅設置了漢軍旗,使得漢族女子可以入宮選秀,而且還改了漢姓,將漢人抬入滿軍旗。如康熙的孝懿仁皇後,康熙表妹,原漢軍旗佟氏,後入滿洲鑲黃旗,立為皇後,這都是清代皇室婚姻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變化。
入關後,由於受中原文化的影響,滿清王朝制定了後宮制度,中宮皇後取代大福晉。清代的宮闈制度沿襲並完善了以前歷朝歷代的規制,比如帝後大婚前要祭告天地、太廟、社稷,大婚後還要接受文武大臣朝拜,大赦天下等,這都是滿清貴族和中原民族相融合的結果。這種融合是歷史的進步,對於提高民族素質和推動文化發展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