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領證條件包括了哪些
一、結婚領證條件包括哪些
1、結婚領證包括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必須是自願結婚;
(2)結婚的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的;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有哪些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辦理結婚證流程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流程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2. 男女結婚登記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方可:
1、滿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中包括法定婚齡要件、雙方自願要件以及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要件等等;
2、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在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
3、締結婚姻關系或者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均應該親自到場辦理。
男女雙方結婚要符合什麼條件?
(1)雙方均沒有配偶。
(2)雙方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達到一定年齡。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數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者向下數至孫子女、外孫子女一代的旁系血親。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和侄、舅和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5)沒有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類:患性病未治癒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上為轉載,不代表本人見解。
3. 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1、雙方無配偶。2、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雙方已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 登記結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5、雙方自願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5. 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達到法定婚齡,即男已滿22周歲,女已滿20周歲;3、結婚男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6.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辦領結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有:1、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願,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2、結婚時,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 結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1、登記結婚的條件是: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結婚登記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8. 結婚登記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要有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9. 民政局婚姻登記辦理條件有哪些
一、 民政局婚姻登記 辦理條件有哪些 按我國 婚姻法 規定, 結婚 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按照這個條件的要求,男女結婚必須是雙方自願,而不是只一方自願。要求雙方自願,就排除了一方強迫他方結婚的憎況發生。結婚必須是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或者其他什麼人願意。要求本人啟願,就排除了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發生。結婚必須是當事人完全願意,而不是半推半就,半自願半包辦代替。要求完全自願,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勉強湊合結婚的情況發生。實行男女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是我國的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法定結婚的首要條件。 (2)結婚必須男女方均達到 結婚年齡 。 法定結婚年齡 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任何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不準登記結婚,達到了法定婚齡的男女推遲結婚的,尊重本人意願, 國家鼓勵 晚婚晚育 。 (3)結婚必須是雙方均無配倡的男女結合。我國婚姻 法規 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度。這就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倡,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們。所以,結婚的雙方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而不允許違反甚至破壞一夫一妻制。這里的無配偶,是指無有現存的夫妻關系。對於已經結過婚的人,或因 離婚 或因一方死亡其夫妻關系已經消除,就是無釀偶人。以上就是男女結婚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二、法律禁止 結婚的條件 有哪些 我國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時,對 禁止結婚 的條件亦作了明文規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的三代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男女問不可以結婚,有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不能容許的問題,而主要是醫學科學已經證明, 近親結婚 對人種繁衍和子孫後代的建康與發展極為有害。所以,法律禁止他們結婚。 (2)患麻鳳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嚴重地危害著人們的健康和生命。患麻風病的人與他人結婚,會傳染給對方,會遺傳給後代。所以,未經治癒的麻鳳病患者,禁止其結婚。這里說的「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以及其他需進行隔離治療的傳染病,還有近年在我國已出現的艾滋病毒患者。這些疾病嚴重危害人身健康。所以,也應當禁止此類病患者結婚。 在我國,辦理 結婚手續 的方式只有一種,也就是要想民政局申請 結婚登記 ,而此時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條件,最後才有可能領取到 結婚證 。而其中對男女的條件就有嚴格的要求,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