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什麼叫婚姻存續期
現在離婚三月,但是男方父母去世的時候應當還沒有離婚吧?那個時候男方有1/3的房屋繼承權,該份額為夫妻共有財產,女方應當得到1/6
㈡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什麼區別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男女雙方依法登記結婚時起算,雙方離婚時結束的一段期限。即雙方婚姻關系合法存在的時間。且結婚登記應當滿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㈢ 什麼是婚姻關系存續期
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什麼叫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
從領了結婚證到領了離婚證之間的時間,即使分居婚姻關系仍然存在。
㈤ 婚姻存續期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㈥ 婚姻存續是怎麼回事
根據婚姻法解釋,夫妻關系自登記領取結婚證時起生效,至夫妻離婚時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時終止。
這段時間稱為婚姻關系存續期
㈦ 什麼是婚姻存續關系
就是還沒有離婚的這段時間。。
㈧ 本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情況怎麼填寫
摘要 婚姻關系存續情況,指的就是您是未婚,已婚,還是離婚狀態等等。按照個人的真實情況填寫婚姻狀況,沒有結婚的人就填未婚,已經結婚的則寫已婚,而結婚後又離婚的就是離婚,還有結婚後可是另一半死了的就是喪偶,不要自己隨便亂填寫,這樣子對自己的工作不好。
㈨ 如何區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個
登記以後自己產生的啥財產,東西自己心裡應該有數,認真想
㈩ 哪種行為能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轉移
您好,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可以認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行為證明轉移共同財產: 1、針對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銀行查詢賬戶流水,如果自己無法查詢,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向銀行查詢賬戶的記錄,並且要求對方在法庭上說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的必要性和真實性。
2、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的房產,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的共同財產,如買受人知道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從單方處購買的,則認定其不屬於善意取得,是無效的。
關於房屋買賣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查詢。
3、如果是以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來轉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候,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是否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不能的話,配偶另一方則不承擔賠償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