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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三不去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10-22 23:54:54

❶ 關於婚姻法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條件之一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旁系血親的演算法是找到雙方共有的一輩,然後以最遠的代數計算,你們的情況是她爺爺和你姥姥是一個父母,這樣以共同的父母離你們的輩數,她爺爺的媽媽(你姥姥的爸爸)--她爺爺(你姥姥)--她爸爸--她共四代了,不屬於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范圍,所以法律上沒什麼。
但是法律歸法律,要讓親人們都接受的話還是需要自己的努力!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三十九條,只針對這條的理解和看法求答案!

第一款是有約定,從約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嗯,夫妻雙方能夠對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肯定要遵從雙方的意見。

第二款就是雙方在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法院與分割。並且對分割方法進行了確定。目前來看,對於不動產的分割,一般都是採取這種方式。房子歸不動產登記的一方,然後根據房產的增值率來進行分割。

(2)婚姻法三不去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❸ 古代的婚姻法(皇宮)

在中國歷史上,不同朝代有著不同的後妃制度,那麼,皇帝身邊的女人到底有多少?她們的人生命運會是什麼?是什麼導致了後妃之間爭權奪利,甚至是互相殘殺?古代的後妃制度,引發了多少宮廷之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銘新引領我們跨越法制的傳統與現實,「話說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即將播出。

各位朋友,大家好!談到古代的婚姻制度,許多朋友往往會聯想到熱播中間的帝王題材和宮廷題材的影視作品。在那些作品裡面,經常會看到,帝王的後妃如雲,以及後妃之間相互爭斗的故事。那麼在古代社會,後妃制度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它的實際情況是怎麼回事呢?我們今天就談一談古代的後妃制度。

我們前面曾經提到過漢高祖劉邦,呂後給劉邦生了兩個孩子,一男一女,兒子叫做劉盈,就是以後的漢惠帝。劉邦做了皇帝以後,有很多的嬪妃,其中他特別喜歡一個戚姬,也就是戚夫人,而且這個戚夫人還給他生了一個兒子,叫做劉如意,被封為趙王。以後劉邦在每次出去征戰的時候,身邊往往都帶上戚夫人,而讓呂後在家留守,這樣他和戚夫人的關系就越來越密切,而和呂後的關系就越來越冷淡。

(影視同期:

劉邦:朕以為,盈兒的個性優柔寡斷,將來恐怕很容易為人所騙,失去了江山啊。

戚姬:既然如此,就請皇上立如意為太子。

劉邦:可事情並非如此簡單啊,這要朝中大臣都同意了才行。

戚姬:皇上說一不二誰敢反對啊?!除非是太後。

劉邦:我想她不會吧。)

那麼這個事情被呂後察覺以後,呂後就感到了很大的危機。

(影視同期:

呂後:真是越來越大膽,竟然慫恿皇上改立太子,那我母子還有容身之地嗎?)

後來劉邦的謀士張良就給呂後出了個主意,說是當時有四個很有威望的老人,叫做「商山四皓」劉邦是曾經請過他們出山,是被他們加以拒絕的。張良說,你想辦法把這「商山四皓」請出山來,事情就會有所轉機。呂後按照張良的主意就想方設法的把這「商山四皓」請到了太子身邊。有一次聚會,劉邦看見太子的身後站著四個老頭兒,一問才知道,這就是「商山四皓」,劉邦非常地感嘆說,連我自己請不來的人,竟然讓太子請到了身邊,看來廢掉這個太子是沒有希望了。戚夫人聽到廢立太子無望,感到前途非常艱辛、失聲痛哭。

以後劉邦死了,呂後就開始報復這個戚夫人,她把戚夫人放入罪犯的隊伍,讓她成天服苦役。她就籌劃著把這個趙王劉如意招到宮中加以殺害。漢惠帝劉盈,察覺到了他母親的意圖,親自到郊區去把劉如意接到宮中,而且和趙王劉如意形影不離,不給呂後下手的機會。可是後來有一天早上起來,這個惠帝劉盈出去打獵,趙王劉如意,因此年齡比較小貪睡沒起來,就利用這樣一個時間差,呂後一杯毒酒,毒死了劉如意。把劉如意毒死以後,她就對戚夫人下手,砍掉了戚夫人的雙手雙腳,挖去了她的眼睛,弄啞了她的喉嚨,弄聾了她的耳朵,把她放在豬圈裡面,稱作「人彘」,這個「彘」就是豬的意思,「人彘」就是人豬。後來她竟然把這個漢惠帝劉盈叫來,看這個人彘,劉盈一看大驚失色,一病不起,病了有一年的時間,後來他讓人轉告呂後,說你做的這種事情,簡直就不是人能夠做出來的,有這樣的太後,我還管理什麼國家事務!從此以後,借酒澆愁,不理政務,這個漢惠帝劉盈死的時候,年僅22歲。

那麼我在這里不去評價呂後的功過是非,我在這里講這個故事,只是想說明,你看劉邦作為一個皇帝,他有後有妃,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後妃之間為了權力、為了地位,在劉邦生前就曾經明爭暗鬥,劉邦死後,雙方的矛盾發展到尖銳化、白熱化的程度,最後呂後採取了嚴厲的報復措施。那麼在皇帝身邊,展開的這些個陰謀和爭斗,根本的原因在哪兒呢?應該說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皇帝可以佔有許多的女人,就在於傳統的後妃制度。

串片一:

戚夫人的悲慘命運另人嘆息,她成為與呂後爭奪政治權利的犧牲品,在皇帝的後妃中只有皇後才是皇帝的惟一正配,因此皇後的寶座成為眾嬪妃爭奪的目標,那麼在有的朝代,皇帝為什麼會有幾位皇後呢?皇後都負有什麼樣的職責?「話說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正在播出。

一個皇帝出現幾個皇後大體是因為這么幾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皇後去世,原來的皇後死了,當然他需要重新冊立一個皇後。第二個原因就是皇帝死後追認皇後。第三種就是廢掉舊的皇後,冊立新的皇後,在歷史上廢掉皇後的事情是不斷出現過的,清朝入關以後的第一位皇帝就是順治皇帝福臨,順治皇帝14歲結婚,當時的第一個皇後是攝政王多爾袞一手操辦的,而順治本身和多爾袞之間存在著矛盾,另一方面他也很不喜歡這個皇後,他認為這個皇後有兩大缺點,一個就是妒忌,第二個就是追求奢華,他就主張要廢掉這個皇後,他的意思表示出來以後,輿論大嘩,很多大臣紛紛地勸阻,在他的堅持之下,只好廢掉了這個皇後,把她廢為「靜妃」放入了側宮,然後又冊立了一個新的皇後,冊立了第二個皇後以後,順治仍然對她不滿意,認為這個皇後老實倒是老實,但是太無能,可是這個時候他想廢後也沒有那麼大的膽量了,他身邊有一個妃子就是董鄂妃,後來被封為貴妃,他對這個董鄂氏是非常衷情的,但是董鄂氏享年不永,不久就死去了,因為董鄂之死對順治的精神打擊也是很大的。董鄂氏一死,他又把她追封為他的皇後。以上我們就說皇後她的三種冊立的情況。

不管是怎麼冊立,冊立皇後都是一件國家重大事務。要履行非常隆重的程序,非常隆重的禮儀。比如按照清朝的規定,在冊立皇後的前一天,皇帝本人或者派他的代表要祭告天、地、太廟和社稷的。第二天正式冊立的時候,要給皇後頒發「金冊」和「金寶」,所謂金冊就是冊立的文書,所謂金寶就是皇後的印章。有了金冊和金寶,這個皇後就算有了正式的身份證明,皇後也就名正言順了。那麼作為皇後應該說她的職能,一方面是統領後宮,管理所有的嬪妃、管理宮內的事務。那麼對外她就要母儀天下,做全國婦女的表率,有一些皇後還曾經發表過一些文書、文告、文件、文章之類的,都是頒行全國的,是全國婦女的行為准則、行為規范。

串片二:

在古代宮廷中,皇帝身邊除了皇後還有大量的嬪妃,「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之說是否准確?皇帝身邊到底有多少女人?隋煬帝後宮十萬的說法是真是假?「話說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正在播出。

對於古代的後妃還有一種「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的說法,應該說,所謂「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也是一種概括的提法,並不是什麼確切的數字。在歷朝歷代,皇帝嬪妃的數量都是不完全相同的,那麼我們現在講到「三宮六院」往往是指明清故宮的建制。按照隋唐的規制,皇帝的嬪妃是120個,到了明朝,把它減為80個,到了清朝大家看,清朝每個皇帝的嬪妃數目都很不相同,康熙皇帝有嬪妃50多個,以「十全老人」自居的乾隆皇帝弘歷,他一生有嬪妃40個,而到了光緒皇帝載湉那裡,他只有一後二妃,就是珍妃和瑾妃。

嬪妃的來源主要是從民間或者貴族裡面選拔,是通過采選的手段,應該說歷代如此,比如在清朝就有選秀女的程序,但有的時候,一些個別的嬪妃也是籍沒而來的,也就是說,她的父兄犯了罪,受到處罰,那麼他的家屬受到連累,被籍沒為國家的奴隸,有時候被帝王看中就成了嬪妃,比如在三國時期,吳國的孫權,他的潘夫人,就是因為父親犯罪被處了死刑,她被籍沒進宮,後來被孫權看中,又替孫權生了一個兒子,叫做孫亮,就成了皇後。

有的人說隋煬帝的後宮有十萬人,唐玄宗後宮有四萬等等,應該說明一下,這里所謂數千、數萬指的都是後宮列女,並不是指的嬪妃。一個皇帝如果有成千上萬的小老婆,這是絕對不可想像的,不可思議的,實際上也是不可能的,就是按照規制,那個120個、那個80個,往往很多也是形同虛設,所以這里講的後宮列女的總稱,實際上絕大多數指的都是替皇家服務的女性,就是我們常說的宮女,說到這個宮女還有一個故事,就是很有名的明朝的那個「壬寅宮變」,嘉靖皇帝叫做朱厚驄,崇信道教,一直在尋求長生不老之術,每天鑽研煉丹制葯,如何長生不老?有的道士就給他出主意,說是煉丹要用水,這個水最好就是早清晨的露水,他就命令身邊的這些宮女們,每天早上很早起床,去給他採集露水,如果完不成任務,還要遭受毒打責罵,所以這些宮女們非常辛苦,不堪忍受,其中有一個宮女叫做楊金英,由她帶頭,大家商量,索性把嘉靖殺了算了,結果有一天這幾個宮女就潛入了嘉靖皇帝朱厚驄的卧室,趁嘉靖睡熟的時候,用一根繩子就套在他的脖子上,可是忙中出錯,非常緊張,她們系了個死扣,怎麼勒也勒不死嘉靖皇帝,功敗垂成,這其中一個宮女慌了手腳就出去呼救了,後來皇後過來救了嘉靖皇帝一命,就把這些宮女都抓起來,最後都凌遲處死。所以我這里說這個故事的意思就是說,請務必把什麼數千、數萬後宮列女和那個嬪妃加以分別,不要認為這些都是皇帝的嬪妃。

串片三:

皇帝身邊的嬪妃無論是多是少,都有著嚴格的等級之分,各個朝代也都有不同的稱謂,她們級別的升降、人生的命運就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武則天為什麼要親手掐死自己的女兒?古代的後妃制度摧殘了多少青春紅顏?「話說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繼續播出。

那麼在皇帝的嬪妃中間,不管是什麼幾十個、上百個等等,也都是有等級區別的,她們有分別不同的名號,比如說在秦漢時期,這些嬪妃分別叫做「夫人、美人、良人」等等等等,各種稱謂。再比如說,到了唐朝,就把最上等的嬪妃封為貴妃、淑妃、德妃、賢妃,再下面還有一個層次,就分別叫做昭儀、昭容、昭媛之類,那麼到了明朝,他把這個主要的妃子,前面都冠以一個字,這就分別是八個字,「賢、淑、庄、敬、惠、順、康、寧」,清朝的制度又不一樣,把他的妃子分為貴妃、皇妃、妃、貴人、常在、答應等等名目。

應該看到,這個嬪妃制度是專制主義的產物,一個皇帝所以有後有妃,有大量的嬪妃,一方面的意義固然在於多多生育,繼承皇統,另一個方面也在於滿足皇帝個人的享樂,個人荒淫生活的需要,而這個嬪妃制度也不知摧殘了多少婦女。還是在唐朝白居易有一首詩,叫做《上陽人》,這個《上陽人》描述的就是被放在上陽宮的一個嬪妃的心情:紅顏暗老白發新,一閉上陽多少春,少亦苦老亦苦,少苦老苦兩如何?可以說是句句血淚。

當然另外一個方面,由於在專制主義制度之下,皇權至上,皇宮是權力的中心,因此嬪後妃之間往往會捲入到權力爭奪的漩渦之中,有的人被當做籌碼,有的人被當做工具,有的人因為自己的地位而使得自己的親屬取得了相應的職權,造成了外戚擅權,當然也有的後妃,直接捲入了殘酷的政治斗爭,有的也成了這種政治斗爭的犧牲品。

大家知道武則天14歲選入宮中,成為唐太宗的才人,唐太宗死了以後,她被送入感業寺為尼,唐太宗以後繼位的就是唐高宗李治,李治的皇後就是王皇後,那麼當時李治寵愛一個妃子,就是蕭淑妃,那麼在王皇後和蕭淑妃之間就存在著一個爭寵,一個爭奪的問題,王皇後為了使蕭淑妃不再得到李治的寵愛,就想了一個辦法,就是想到了武則天,因為武則天在做唐太宗的才人的時候,高宗李治對她就非常好感,王皇後就想法把武則天從感業寺里接出來,放到了高宗的身邊,被封為「昭儀」。最後她得到了高宗的寵愛,蕭淑妃失寵了,蕭淑妃失寵以後,武則天又把她的打擊矛頭對准了王皇後,她還有進一步的計劃。武則天給唐高宗李治生了一個女兒,高宗很喜歡自己這個小女兒,有一天,這個王皇後閑得無聊,跑到昭儀宮裡面去看這個女孩兒,見到王皇後來了,武則天故意躲開了,等到王皇後走了以後,武則天就生生地把自己的女兒掐死了,然而是說被王皇後所害。當然高宗李治就聽信了武則天的說法,因為母親不可能親自殺死她的孩子,肯定是王皇後下的毒手,因此就把王皇後廢掉了,廢為庶民,最後武則天成了皇後。當然在幾十年之後,武則天自立為女皇了。我們看在這樣一個故事裡面,這個王皇後的做法,也就是她企圖把後妃之爭轉變為嬪妃之間的爭奪。其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她遇到了一個更強的對手,因此,她中了武則天的計策,最終落為廢去後位,貶為庶民的下場。

好,各位朋友,我們今天簡單地講了一下古代的後妃制度,當然後妃制度是屬於皇帝一個人的專有制度

❹ 網上說的三不娶是什麼

網上說的三不娶的職業分別是護士、幼師、銀行女。原因如下:

1、很多人都覺得銀行女太會算錢,這會讓男人多多少少有些害怕。

2、護士常年加班加點,常常沒時間回家。男人娶媳婦就是想要感受溫暖,護士給不了他們溫暖,護士是要留在醫院照顧病人的,她們一天到晚就是圍著病人轉。

3、幼師整日圍著一群小孩子轉圈圈,有時候真是讓人煩不勝煩。如果小孩子有點什麼小問題,家長第一個找的就是幼師,真是錢沒掙著,責任還如此重大。

五不娶

五不娶,是源於先秦時期對於嫁娶的限制,與七出,三不出同為古代婚姻法的藍本。最早見於西漢末戴德的《大戴禮記·本命》。

五不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逆家子不娶。

二、亂家子不娶。

三、世有刑人不娶。

四、世有惡疾不娶。

五、喪婦長子不娶。

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我覺得樓主提出的問題非常好,確實值得思考,以備在實踐中解決類似應用。
我也談談我的看法:
情況一:
這個情形樓主提出質疑的失衡點實際是「實際付出的與回報的沖突」,表現為財產購入(房屋)和子女單方收益(解釋三新規)對抗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贍養問題),結果可能出現夫妻另一方的財產無形損耗,從而對另一方產生的不公平狀態。
事實上,我認為解釋三第七條主要是為了解決離婚案件中關於財產分配中比較常見的糾紛問題,這個與備受熱議的第十條並沒有本質區別,但是法律在條文上都沒有使用「必須」這樣的字樣,而選擇了「可」、「可以」這樣的字樣,從而授予法官一種自由裁量權。很顯然,這樣規定就是考慮到了婚姻關系的復雜性,從而加重了法律中的「酌情」因素,寄希望於法律實踐的調解作用。這樣看來,解釋三的很多條款,對於法律實踐來說,只不過是加了一個調解不成下的保底條款而已。
回過頭來看,樓主所言的情形雖然會因為法律的新規定而對財產的認定和分配存在一定的介入作用,但不必然會影響到實際的公平性。
因為拋卻道德因素考慮,贍養義務中也有一個彈性的原則,要求子女有這個義務,但並沒有要求子女為了贍養而付出自己家庭的全部收入。這樣看,就可能使多餘的部分變成兩個家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假設這個數字是1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當產生離婚財產糾紛時,除卻連帶因素考慮,應當是夫妻每人各自5萬,但是在其中1方的5萬中,包含著2萬元的贍養費用,而由於這個2萬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支出,因此至少也應當拿出1萬元來補償另一方,這樣在財產分配上就有利於另一方了。實際上,這種分配的考量與買不買房沒有必然聯系。
情況二:這個問題比較尖銳,也比較難於回答。但是我要說這不是一部法律能夠解決的問題,更不要說婚姻法中的財產關系規定。有沒有考慮弱者,要看法律實踐中對老人、子女、女性的具體應用情形。就樓主提出的一個女方放棄就業的問題,首先國家法律沒有強制女性結婚就放棄工作,因此將矛頭指向法律自然就有失公平;其次對於失業人口和弱勢群體,在社會救濟上主要體現於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法律只是構成這個體系的一部分,還要看社會人文、經濟、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
法律正是考慮到了人人公平,所以才沒有規定有收入公民必須對沒有收入的公民給予幫助和救濟!而現實上也只有將這個責任交給政府才是最恰當的做法,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不能將法律和行政混為一談。

❻ 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因為社會上家庭的婚姻問題總是出現讓法院難以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為了避免這些婚姻問題不會累加後嚴重影響原有的社會秩序而專門完善了過去的 婚姻法 而新推出了法律規定,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一、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1、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 2、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關系。 3、第八條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 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7、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 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0、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 離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應准予離婚。 11、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因為過去的婚姻在一定意義上其實對夫妻的權利存在不公平的現象,所以在最新的法律中將權利變得更加對等而使相同的問題出現時就有了依據讓法官作出判決。如果根據新婚姻法出現糾紛可以咨詢 律師 。

❼ 談談你對中國古代婚姻法中的"七去","三不去"的理解

男尊女卑中帶點人性

❽ 新《婚姻法》告訴女人「三做三不做」

新《婚姻法》說,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根據規定,女人有「三做三不做」,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買房。

首先,我們看看,新《婚姻法》的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告訴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一,忘了自己是個女人,忘記自己要照顧老公、生小孩照顧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掃地出門露宿街頭。

二,一定要買房,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有錢還是借錢,請記住,一定要讓自己父母給自己買。

三,對方買了房,別拿錢來裝修跟買車,也別拿錢來共同生活。否則成了為他投資理財做保障。

三不做:

一,別嫁給貸款買房的男人,以後一起按揭還款,離婚時只能分到少部分錢,房子升值沒你的份兒。

二,公婆給老公買房,兒媳就不應該贍養公婆,房子沒你的份,養他們不如把錢留著養自己。

三,對方父母如果沒有退休工資、沒醫保,堅決不嫁,他們用養老的錢給兒子買了房,卻要小兩口養他們,以後房子沒你的份,這買賣也太換算了。

有一個現實的笑話:

「有一對男女買房100萬,男方首付30萬,婚後還貸幾年後,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後雙方離婚,房產增值到300萬,產權歸男方,女方得到四萬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四十歲人老珠黃的女方帶著十四萬現金默默離開。四十歲一枝花的男人坐擁豪宅滿面春風.........」

你要知道出軌的男人比騙財產的女人多,家庭裡面女人奉獻的比男人的,這種婚姻法叫人心寒,結婚真的是女人的墳墓。還不如戀愛一輩子。

那新婚姻法維護的到底是什麼?

在很大程度上滋長了男人可以對婚姻不負責任。特別是對有房子的男人來說,無論他娶了誰,這個女人在他房子裡面只是暫住,當有一天看這個女人不順眼的時候,他可以輕松的跟這個女人離婚,並把這個女人趕出去。並且這個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膩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銀子補償。

眾所周知,自古中國就有男方買房子結婚的傳統習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著嫁個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過相夫教子的生活。新婚姻法讓女性的夢破滅了,那麼,處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要與時俱進,不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不結婚,從而男性要為結婚付出的代價更高。婆媳關系矛盾將更大,為什麼呢?

因為婆婆是誓死捍衛兒子的財產,頑強抵抗過戶行為的。這樣的局面將促使剩男數量直追剩女數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個現實:

在中國女性結婚的代價除了給男人當免費老媽子,當生育機器,當傭人以外,還得自貼家當養家糊口。而中國男人無論他是修養、學識、文化、地位有多高,無論他對內對外所謂的人格與精神獨立有多完善,他們從骨子裡是不懂得欣賞中國女性的,他們骨子裡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媽跟保姆,找的是花瓶跟性感,找的是家世跟背景。他們找女性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找一個良好的生育機器,一個拿得出手的擺設。

當你把自己託付給這個男人之後,被婚姻生活與小孩教育折磨的慘不忍賭的臉,一下子就成了男人們花心的借口。而當這些女性還沒恢復過來要做自己的時候,《婚姻法》出台了。結果,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那些沖著男人財富去的女人太悲催了。給男人生兒育女到頭來一無所有。

我們始終都在強迫自己去相信婚姻不是買賣,而實際上愛情跟婚姻都需要資歷和資質,都需要資本的。所以,許多人的愛跟婚姻都有那麼多的現實摻雜在裡面,無法純粹的愛跟被愛。人們害怕無條件的付出會讓自己失去什麼。所以中國人在愛情與婚姻里總是患得患失的算計著。

2015《婚姻法》讓這些女性們清醒地認識到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不勞而獲是不可取的。幹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觀念將在女性頭腦中被抹除。讓女性明白了,除了自己什麼都是靠不住的。這就必然造成女性不再願意為家庭忍讓跟付出。

比如生育問題,職場上見多了女性因生孩子耽誤工作,從而沒辦法升值或者繼續任職的事。這樣的代價誰來付?還有孩子要跟男方姓氏,男方是否要出銀子購買冠名權?如果跟女方姓,女方也一樣。因為結婚前所有的東西都是雙方共同承擔的,也就不存在什麼一家之主,也就不存在孩子跟誰的姓的問題。為生孩子沒辦法上班的女性,男方要給女方特殊付出工資,否則,男人你自己生孩子去吧。

另外,還有夫妻的性生活,也應在婚前談好價碼,誰主動誰付錢,這樣才公平。

還要取消三八國際婦女節,也是體現公平的具體表現。

在一個男人不懂得欣賞女人的國度,新婚姻法讓婚姻內的一切都被AA,出軌男人的離婚成本變低,想出軌就出軌,想離婚就離婚。

《婚姻法》讓女性越來越現實,越來越不相信在這個世界上還有感情。女性們走出家庭投入社會發揮最大的能量去奮斗本吧。那些全職太太們扔掉圍裙走進理發店跟職場。因為你們不奮斗,那個流浪街頭的可憐!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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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2020婚姻法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 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六條 【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 離婚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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