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法律分析:夫妻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因法律事件終止婚姻關系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❷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兩種:第一、配偶中的一方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的,那麼不僅會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還會產生遺產繼承等問題。如果是宣告死亡的,那麼從生存一方的再婚那天起,其原來的婚姻關系就會消滅,婚姻終止;第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導致婚姻終止。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這兩種方式結束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什麼原因導致婚姻終止
法律分析: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二)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❹ 婚姻關系終止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
1、夫妻一方死亡;
2、夫妻協議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拿到了離婚證;
3、夫妻訴訟離婚,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雙方夫妻關系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❺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是:1、因法律行為而終止,一般情況下是雙方選擇 協議離婚 或者是 訴訟離婚 結束婚姻關系,但是能 離婚 的依據一般在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比如雙方感情不和,一方有 家庭暴力 ,一方涉嫌吸毒賭博等惡習,一方被判處 刑罰 再或者有與他人 同居 或者重婚行為,經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2、因一方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如配偶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 機關應當對 結婚登記 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 結婚條件 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❻ 配偶關系終止的原因有
法律分析: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衍生問題:
異地離婚可以辦理嗎?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1.雙方持以下材料:(1)雙方戶口本。(2)雙方身份證。(3)結婚證。(4)一寸免冠近照兩張。(5)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3.通過後發給《離婚證》。異地訴訟離婚手續: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2.准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