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領結婚證但辦過婚禮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辦了婚禮,沒領證的夫妻是不合法的夫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法律上來講還是屬於沒有結婚的自然就沒有離婚一說。那麼在財產分割上面無法按照民法典來分割。所以只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Ⅱ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怎麼分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區別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夫妻雙方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登記前獲得的財產屬於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Ⅲ 婚前財產結婚後如何分
法律分析: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Ⅳ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怎麼處理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婚前財產規定是什麼?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處置注意保留證據
。
是否是婚前財產的判斷主要有兩個時間點決定,一是結婚登記時間,二是財產取得時間。一般情況下,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後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沒有證據證明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完全是由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會認定為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在當代的社會,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即使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到法院訴訟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是需要明確以下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我國《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三、婚前房屋財產分割的7種形式
1、婚前一方買房,房產證只有一方的名字,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並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種情況很清楚,房子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不管房產證上是不是有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都不分割。
3、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屬於婚前財產,即使婚後取得房產證,也只歸屬一方。《婚姻法》規定,婚前已經出全款購房,雖然婚後才辦理房產證,該房產仍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4、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但中間完成加名操作,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種情況與第二種不一致,一旦完成加名操作,等於一方將房屋產權的一般贈予給對方,離婚時,房屋需對半分。
5、婚前有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該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這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特殊情形除外。
6、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這種情況,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但已還貸的部分需要分割給另一方,例如,夫妻共同還貸了20萬,離婚時,另一方得到10萬的補償。
7、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Ⅳ 婚姻法中兩人結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首先要看雙方之間有無類似的約定,如果沒有,在一般情況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平均分割,婚前個人財產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Ⅵ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是:1、協商處理。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有權根據雙方的意願,自主決定財產的歸屬權。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或者由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2、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如果男女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由此可見,男女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則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Ⅶ 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Ⅷ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婚前婚後財產如何進行劃分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於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便對婚後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