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重婚罪,重婚罪怎麼認定,如何界定
重婚從字面上看就是具有雙重婚姻。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量刑。結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通常包括四種情況:(1)有配偶者再次結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同居,且周圍鄰居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㈡ 事實婚姻重婚罪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以及事實重婚兩種。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㈢ 什麼叫事實婚姻重婚罪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規定是雙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國家承認雙方是夫妻關系,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㈣ 如何區分事實婚姻還是重婚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㈤ 怎樣認定事實婚姻定為重婚罪
因事實婚姻而構成重婚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一般對行為人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㈥ 事實婚姻和重婚罪怎麼理解
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先婚是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後婚為事實婚的情形;三是先後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關於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看,至少,對待事實婚姻,仍是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在現階段,還不能絕對說事實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護。
因此,對事實重婚,法律也必須予以制裁。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㈦ 什麼是重婚,什麼叫事實重婚
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