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婚姻法關於凈身出戶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B. 婚姻法律法規大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婚姻的法律法規大全包括:
1、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5、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C. 我國出台的與婚姻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2、《婚姻登記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3)婚姻相關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D. 新婚姻法或跟新婚姻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其他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三,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E. 婚姻法律有哪些
你好,我是律師,你朋友可以跟她丈夫協議離婚,如果丈夫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孩子的歸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
F. 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按關聯度分:
1、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
2、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等。
到網路里搜下 應該都有
G. 有哪些關於婚姻的法律法規
訂婚,在法律上稱為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
1、訂婚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國,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對訂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雙方只要是自願訂婚,法律也不會進行干涉。訂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夠結婚。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約糾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訂婚後,雙方經過很長時間後才解除婚約,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已過了適婚年齡。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青春補償費的要求。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H. 關於婚姻法律都有什麼規定
建議進一步完善你的問題。
I. 有關家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d.婚後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徵,因此,屬於夫妻共有的並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