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一、新司法解釋對 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 新 婚姻法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 個人債務 的具體的認定標准,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 債務 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後另一方認可了,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 共同財產 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初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釋中有相應的規定。如今,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後進行了追認的,那麼才可以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也要注意,要是一方欠債,但該債務確實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並且也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也是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
⑵ 新婚姻法離婚後對於債務怎麼認定
新婚姻法(現已被民法典替代)對離婚後債務的認定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簽字舉債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2018婚姻法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
2018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⑷ 婚姻法中債權債務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中 夫妻債務 的規定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審判實踐中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離婚糾紛 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表現的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突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怎樣認定和處理好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很值得探討。下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原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供同仁們參考。 二、新婚姻法中夫妻債務存在的問題 法律特別是修改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 證據 。一旦提起 離婚訴訟 ,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煜與林英華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國打工,委託林英華向外借款。林英華以自己名義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 訴訟 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庭不可能支持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 債權人 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序中, 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或對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於 個人債務 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主張,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離婚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列為被執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種情形的判決與前述相同,在執行中債權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原夫妻雙方。在庭審中未在債權文書簽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認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人是難以舉證證明他們的債務確屬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變成了個人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 婚姻登記 機關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在 離婚協議書 或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向該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法院根據原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書或 判決書 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判決原夫妻中的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權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未對共同債務確定處理意見的。有的法院則依職權自由裁量作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的判決。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更是弱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 (5)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第三人起訴原夫妻雙方,有的法院一律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樣的判決雖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但是這可能造成原夫妻雙方為爭議是共同債務還是一人債務的訟累。
⑸ 新的婚姻法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的 婚姻法 夫妻債務 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如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審判實踐中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離婚糾紛 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表現的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突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怎樣認定和處理好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很值得探討。 二、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特別是修改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 證據 。一旦提起 離婚訴訟 ,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某與林某某自由戀愛 結婚 ,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國打工,委託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義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 訴訟 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庭不可能支持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 債權人 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行程序中, 法院強制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或對列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採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於 個人債務 還是屬於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主張,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離婚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行列為被執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這種情形的判決與前述相同,在執行中債權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原夫妻雙方。在庭審中未在債權文書簽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認屬於共同債務,債權人是難以舉證證明他們的債務確屬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變成了個人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 婚姻登記 機關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在 離婚協議書 或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離婚後,債權人起訴向該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法院根據原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協議書或 判決書 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判決原夫妻中的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權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協議書或判決書未對共同債務確定處理意見的。有的法院則依職權自由裁量作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的判決。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更是弱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 (5)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後第三人起訴原夫妻雙方,有的法院一律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樣的判決雖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但是這可能造成原夫妻雙方為爭議是共同債務還是一人債務的訟累。 綜上可知,在新的婚姻法中,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對夫妻債務的規定是夫妻共同承擔,但是法律在判決的時候,會考慮當事人的償還能力等其他因素,所以法律對離婚的判決還是公平公正的。
⑹ 新婚姻法關於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⑺ 新婚姻法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是什麼意思
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⑻ 關於夫妻債務的最新解釋有哪些
一、關於 夫妻債務 的最新解釋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 ,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 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 離婚 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 婚姻法 》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准確地把握和適用。 關於夫妻債務的最新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 夫妻共同財產 、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范圍包括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 撫養 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 贍養 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在相關的法律 法規 和司法解釋中都有了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債務的認定也應當區別夫妻共同債務和 夫妻個人債務 ,原則上 個人債務 由個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夫妻在進行債務分隔時應當進行充分的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債務分隔協議並遵守執行。
⑼ 婚姻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是什麼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規定債務的規定是: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後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