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判定夫妻共同財產
一、怎麼判定夫妻共同財產
1、判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財產的來源。凡是婚後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取得財產的時間。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的使用性能。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佔有份額較重,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財產的分割形式有哪些
夫妻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形式:
1、約定財產的分割,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2、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B. 如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
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提供財產的買賣合同、房屋產權證、贈與合同、繼承文件(遺囑)等相關材料予以證明。若該財產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雙方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婚姻法是否規定夫妻共同財產證明哪些
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有:
1、財產權屬證。例如,不動產登記證;
2、取得財產的證據。例如,財產的買賣、贈與、繼承合同等;
3、雙方訂立的財產分割合同。若未訂立的,可以不提供;
4、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D. 夫妻非共同財產證明有什麼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 夫妻債務怎麼證明沒有共同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F. 夫妻間怎樣舉證沒有共同經營
法律分析:除了出示只有單方簽字的借條,還應盡量陳述出借款款項的來源、交付過程等等,證明債務確實沒有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家事、子女、醫療、共同投資等。在夫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都應該是屬於共同債務,法律上雖然是這么規定,實際生活中並不是如此,因為有些債務是單方舉債,另一方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G. 有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以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有: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H. 怎樣證明家庭共有財產
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則該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如果有家庭成員之間約定的書面協議,也可以證明該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
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實,家庭成員之間就不存在共有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I. 出名人婚姻期買的房子,離棄後怎樣證明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證明不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姻期間夫妻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無論哪方收入多,都不能歸一方所有,所以說證明不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J. 怎樣認定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主要有以下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不過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婚內財產的歸屬,但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